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损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民事基本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来源。作为消费者,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都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对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损坏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在付出对价后,也就是说,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实,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多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生产者违法生产有毒食品、制造假药和质量不合格的药品、生产缺乏安全保障的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等;销售者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假药、劣药等;营业场所和服务方式不安全。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目前最令人关注的问题,造成的危害也是较严重的,如“奶粉”事件、“多宝鱼”风波、“苏丹红”事件等。总体来看,造成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微生物引起食源性疾病;二是在食物的源头,即种植和养殖时存在问题;三是因不合格原料的加工而导致食品出现问题;四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上述规定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商品和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二是在市场交易中,在没有任何标准作衡量的情况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必须符合消费者预期的消费目的,即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悉,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如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情况,是指全面的、准确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带任何欺诈、隐瞒、令人误解的情节。消费者知悉权的具体表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情况,其中一点就要求对商品或服务应该支付的价格予以明码标价。现实生活中,谎报、虚报价格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各种维修点、修理店在收取维修服务费时,常常要价很高,消费者因为不了解市场价格,只能吃哑巴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维修点在更换零件时,以次充好,甚至把不需要更换的零件强行更换,由此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关于这一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中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服务费用,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零售商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餐饮店、住宿旅馆、娱乐场所、医疗单位、存车场点等进行收费服务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需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名称、等级或者规格、计量单位、商品种类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农副产品进行收购的经营者,也必须在收购地点放置标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的收购价目表,这点对于收购废弃商品同样适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如在沈阳某制药厂生产的药品上,就缺少对药品禁忌的说明。通过对市场同类药品的调查发现,此类药品在服用后有正常反应和异常反应,而该药品标签上却没有哪些属于服药后的正常反应,哪些属于药品过敏症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等的说明。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损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民事基本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来源。作为消费者,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都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对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损坏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在付出对价后,也就是说,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实,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多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生产者违法生产有毒食品、制造假药和质量不合格的药品、生产缺乏安全保障的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等;销售者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假药、劣药等;营业场所和服务方式不安全。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目前最令人关注的问题,造成的危害也是较严重的,如“奶粉”事件、“多宝鱼”风波、“苏丹红”事件等。总体来看,造成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微生物引起食源性疾病;二是在食物的源头,即种植和养殖时存在问题;三是因不合格原料的加工而导致食品出现问题;四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上述规定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商品和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二是在市场交易中,在没有任何标准作衡量的情况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必须符合消费者预期的消费目的,即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悉,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如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情况,是指全面的、准确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带任何欺诈、隐瞒、令人误解的情节。消费者知悉权的具体表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情况,其中一点就要求对商品或服务应该支付的价格予以明码标价。现实生活中,谎报、虚报价格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各种维修点、修理店在收取维修服务费时,常常要价很高,消费者因为不了解市场价格,只能吃哑巴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维修点在更换零件时,以次充好,甚至把不需要更换的零件强行更换,由此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关于这一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中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服务费用,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零售商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餐饮店、住宿旅馆、娱乐场所、医疗单位、存车场点等进行收费服务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需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名称、等级或者规格、计量单位、商品种类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农副产品进行收购的经营者,也必须在收购地点放置标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的收购价目表,这点对于收购废弃商品同样适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如在沈阳某制药厂生产的药品上,就缺少对药品禁忌的说明。通过对市场同类药品的调查发现,此类药品在服用后有正常反应和异常反应,而该药品标签上却没有哪些属于服药后的正常反应,哪些属于药品过敏症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等的说明。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损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这一民事基本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享有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来源。作为消费者,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都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在其为商品的所有、服务的提供付出对价后,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务,而不能损坏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消费者在付出对价后,也就是说,作为消费者,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实,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多部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如《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生产者违法生产有毒食品、制造假药和质量不合格的药品、生产缺乏安全保障的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等;销售者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和假药、劣药等;营业场所和服务方式不安全。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是目前最令人关注的问题,造成的危害也是较严重的,如“奶粉”事件、“多宝鱼”风波、“苏丹红”事件等。总体来看,造成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微生物引起食源性疾病;二是在食物的源头,即种植和养殖时存在问题;三是因不合格原料的加工而导致食品出现问题;四是环境污染对食品安全构成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上述规定包含两种含义:一是商品和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该标准;二是在市场交易中,在没有任何标准作衡量的情况下,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也必须符合消费者预期的消费目的,即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知悉真情权。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悉,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其所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如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以便消费者及时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情况,是指全面的、准确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不带任何欺诈、隐瞒、令人误解的情节。消费者知悉权的具体表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真实情况,其中一点就要求对商品或服务应该支付的价格予以明码标价。现实生活中,谎报、虚报价格的情况屡见不鲜,如各种维修点、修理店在收取维修服务费时,常常要价很高,消费者因为不了解市场价格,只能吃哑巴亏。更为恶劣的是,有的维修点在更换零件时,以次充好,甚至把不需要更换的零件强行更换,由此造成了消费者的损失。关于这一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中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所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服务费用,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零售商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餐饮店、住宿旅馆、娱乐场所、医疗单位、存车场点等进行收费服务的场所,按照法律规定,需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名称、等级或者规格、计量单位、商品种类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农副产品进行收购的经营者,也必须在收购地点放置标有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的收购价目表,这点对于收购废弃商品同样适用。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如在沈阳某制药厂生产的药品上,就缺少对药品禁忌的说明。通过对市场同类药品的调查发现,此类药品在服用后有正常反应和异常反应,而该药品标签上却没有哪些属于服药后的正常反应,哪些属于药品过敏症状,应采取的急救措施等的说明。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