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案中如何确定有利于子女抚养的条件。案情回放。2006年,孔某(女)与曹某(男)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6月11日生育女儿小曹。孔某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2500元,曹某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8000元。2009年开始曹某沉迷于足球赌博,经孔某和家人的无数次劝阻仍执迷不悟,以致欠下巨额债务。曹某为了逃避债主追债,于2012年2月4日离家出走,孔某与亲人在四处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曹某的单位也在《某某日报》发表声明限曹某在见报之日起15日内返回单位报到,否则按厂规处理。后经多方了解,孔某才知曹某一直与一蓝姓女子保持暧昧关系,并在某某区某路附近租房姘居。曹某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到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孔某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归其抚养,曹某按月收入的30%支付女儿抚养费。曹某称孔某诉称部分不属实。其虽参与足球赌博的行为,但与孔某的支持也有关系。其没有与其他女人姘居,也没有第三者。如果女儿由自己抚养,则同意与孔某离婚,也不需要孔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孔某的工作时间不规律,经常是三更半夜才回家,且她的收入也不高,女儿由曹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一审法院认为小曹已过哺乳期,故抚养权问题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于曹某的收入较高,且工作稳定,结合曹某不需要孔某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女儿小曹随曹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判决女儿小曹由曹某抚养,抚养费由曹某独自承担。一审宣判后,曹某在没有与孔某协商的情况下,把女儿小曹送回其原籍河南省某市的父母家。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另查明2011年10月9日,曹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2012年3月15日,曹某在写给单位的《检讨书》中承认其因赌球欠下赌债40万多元,并表示悔过自新。曹某在原审曾承认其有赌博行为,并承认以上《保证书》和《检讨书》是他书写的。处理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到孩子刚满2周岁,更加需要母亲的抚养和照顾,而且没有认定和考虑曹某因赌博欠债和离家出走的事实,仅考虑了曹某的收入比孔某高,由此判决女儿小曹由曹某抚养的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孔某要求抚养女儿的理由充分,而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予以支持。律师解惑:一、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女儿小曹是一直跟随孔某和曹某共同生活的,双方均不存在优先考虑的情形。法官在处理孩子抚养的问题时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的。二、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认定。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或避免因夫妻离婚造成的家庭破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包括双方的收入、负债情况以及获取收入的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固定的收入等。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决定离婚后子女随其一方生活能否健康成长的基本因素。(2)夫妻双方作为父母的责任心、家庭观念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倾向,是否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等等。双方的经济条件只是为其能抚养子女创造了基本条件,而双方的家庭环境则是决定子女能否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二者应当综合起来考虑。(3)其他因素。如对于未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虽然已过哺乳期,但应当考虑其尚属年幼,更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离婚后无其他子女,该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综上所述,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本案中,双方的女儿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孔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工资收入虽然比曹某的少,但在当前某市已属中等水平。虽然曹某的月工资有8000元,而且不用孔某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曹某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以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曹某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在不明确对方是否上诉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与孔某协商,就抢先把女儿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且曹某有赌博的恶习。相反,孔某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孔某抚养女儿小曹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案中如何确定有利于子女抚养的条件。案情回放。2006年,孔某(女)与曹某(男)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6月11日生育女儿小曹。孔某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2500元,曹某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8000元。2009年开始曹某沉迷于足球赌博,经孔某和家人的无数次劝阻仍执迷不悟,以致欠下巨额债务。曹某为了逃避债主追债,于2012年2月4日离家出走,孔某与亲人在四处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曹某的单位也在《某某日报》发表声明限曹某在见报之日起15日内返回单位报到,否则按厂规处理。后经多方了解,孔某才知曹某一直与一蓝姓女子保持暧昧关系,并在某某区某路附近租房姘居。曹某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到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孔某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归其抚养,曹某按月收入的30%支付女儿抚养费。曹某称孔某诉称部分不属实。其虽参与足球赌博的行为,但与孔某的支持也有关系。其没有与其他女人姘居,也没有第三者。如果女儿由自己抚养,则同意与孔某离婚,也不需要孔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孔某的工作时间不规律,经常是三更半夜才回家,且她的收入也不高,女儿由曹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一审法院认为小曹已过哺乳期,故抚养权问题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于曹某的收入较高,且工作稳定,结合曹某不需要孔某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女儿小曹随曹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判决女儿小曹由曹某抚养,抚养费由曹某独自承担。一审宣判后,曹某在没有与孔某协商的情况下,把女儿小曹送回其原籍河南省某市的父母家。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另查明2011年10月9日,曹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2012年3月15日,曹某在写给单位的《检讨书》中承认其因赌球欠下赌债40万多元,并表示悔过自新。曹某在原审曾承认其有赌博行为,并承认以上《保证书》和《检讨书》是他书写的。处理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到孩子刚满2周岁,更加需要母亲的抚养和照顾,而且没有认定和考虑曹某因赌博欠债和离家出走的事实,仅考虑了曹某的收入比孔某高,由此判决女儿小曹由曹某抚养的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孔某要求抚养女儿的理由充分,而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予以支持。律师解惑:一、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女儿小曹是一直跟随孔某和曹某共同生活的,双方均不存在优先考虑的情形。法官在处理孩子抚养的问题时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的。二、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认定。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或避免因夫妻离婚造成的家庭破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包括双方的收入、负债情况以及获取收入的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固定的收入等。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决定离婚后子女随其一方生活能否健康成长的基本因素。(2)夫妻双方作为父母的责任心、家庭观念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倾向,是否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等等。双方的经济条件只是为其能抚养子女创造了基本条件,而双方的家庭环境则是决定子女能否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二者应当综合起来考虑。(3)其他因素。如对于未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虽然已过哺乳期,但应当考虑其尚属年幼,更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离婚后无其他子女,该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综上所述,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本案中,双方的女儿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孔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工资收入虽然比曹某的少,但在当前某市已属中等水平。虽然曹某的月工资有8000元,而且不用孔某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曹某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以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曹某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在不明确对方是否上诉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与孔某协商,就抢先把女儿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且曹某有赌博的恶习。相反,孔某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孔某抚养女儿小曹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案中如何确定有利于子女抚养的条件。案情回放。2006年,孔某(女)与曹某(男)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6月11日生育女儿小曹。孔某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2500元,曹某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是8000元。2009年开始曹某沉迷于足球赌博,经孔某和家人的无数次劝阻仍执迷不悟,以致欠下巨额债务。曹某为了逃避债主追债,于2012年2月4日离家出走,孔某与亲人在四处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曹某的单位也在《某某日报》发表声明限曹某在见报之日起15日内返回单位报到,否则按厂规处理。后经多方了解,孔某才知曹某一直与一蓝姓女子保持暧昧关系,并在某某区某路附近租房姘居。曹某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到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孔某于2013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归其抚养,曹某按月收入的30%支付女儿抚养费。曹某称孔某诉称部分不属实。其虽参与足球赌博的行为,但与孔某的支持也有关系。其没有与其他女人姘居,也没有第三者。如果女儿由自己抚养,则同意与孔某离婚,也不需要孔某支付女儿抚养费。孔某的工作时间不规律,经常是三更半夜才回家,且她的收入也不高,女儿由曹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一审法院认为小曹已过哺乳期,故抚养权问题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于曹某的收入较高,且工作稳定,结合曹某不需要孔某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女儿小曹随曹某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判决女儿小曹由曹某抚养,抚养费由曹某独自承担。一审宣判后,曹某在没有与孔某协商的情况下,把女儿小曹送回其原籍河南省某市的父母家。孔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另查明2011年10月9日,曹某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参与赌博。2012年3月15日,曹某在写给单位的《检讨书》中承认其因赌球欠下赌债40万多元,并表示悔过自新。曹某在原审曾承认其有赌博行为,并承认以上《保证书》和《检讨书》是他书写的。处理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到孩子刚满2周岁,更加需要母亲的抚养和照顾,而且没有认定和考虑曹某因赌博欠债和离家出走的事实,仅考虑了曹某的收入比孔某高,由此判决女儿小曹由曹某抚养的依据不足,应予以纠正。上诉人孔某要求抚养女儿的理由充分,而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应予以支持。律师解惑:一、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如何确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本案中女儿小曹是一直跟随孔某和曹某共同生活的,双方均不存在优先考虑的情形。法官在处理孩子抚养的问题时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来决定的。二、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认定。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各种因素,最大限度地降低或避免因夫妻离婚造成的家庭破裂对子女的负面影响。这些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包括双方的收入、负债情况以及获取收入的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固定的收入等。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是决定离婚后子女随其一方生活能否健康成长的基本因素。(2)夫妻双方作为父母的责任心、家庭观念以及是否有家庭暴力的倾向,是否有重男轻女的思想、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恶习等等。双方的经济条件只是为其能抚养子女创造了基本条件,而双方的家庭环境则是决定子女能否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二者应当综合起来考虑。(3)其他因素。如对于未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其虽然已过哺乳期,但应当考虑其尚属年幼,更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对于2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考虑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或离婚后无其他子女,该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或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等等。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综上所述,双方的经济条件仅是一个较为重要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因素,一方不要对方给付抚养费,也不应作为优先条件考虑。本案中,双方的女儿刚满2周岁,已过哺乳期,但她尚属年幼,此时更加需要母亲的养育照顾。孔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工资收入虽然比曹某的少,但在当前某市已属中等水平。虽然曹某的月工资有8000元,而且不用孔某支付抚养费,但是收入高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其中一个条件,不是决定性条件。曹某因为赌博欠下巨额赌债,在他人追债时不告诉家人就离家出走,据此可以认定其家庭观念及责任感较为薄弱。此外,曹某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在不明确对方是否上诉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与孔某协商,就抢先把女儿送回老家交给其父母照顾,由此可见其抚养小孩的时间和精力有限,且曹某有赌博的恶习。相反,孔某的家庭责任心较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没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因此,由孔某抚养女儿小曹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