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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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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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在学习过程中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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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09-28 T 1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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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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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案情回放。面容姣好的唐某是一家外企的员工,凭着名牌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的毕业文凭,在一家专业对口的公司中做得得心应手,屡屡得到老板的表扬和同事们的赞誉,美中不足的是在自己的婚姻问题上,唐某不再那样顺风顺水,眼见大学闺蜜,单位同事一个个出双入对,喜结连理,面对父母的唠叨,她是急在心里,恨不得能马上把自己嫁出去。2009年年初经人介绍,唐某认识了比自己小两岁的贾某,贾某的父母都是做生意的,经济条件不错。贾某出手大方,经常带着唐某出入一些高级消费场所,对待唐某也算殷勤。唯一让唐某有些不太中意的就是贾某的文化程度不是很高,文化修养不是很好。唐某的父母对这门亲事倒是比较满意,一则贾某家庭经济状况比较优越,女儿嫁过去生活上不会太过辛苦,二则贾某比自己的女儿要小些,这种姐弟恋也不会让自己的女儿在生活上吃亏。至于文化程度的差异,他们倒是认为可以通过时间的推移不断弥补,何况生活中过的是平淡日子,知识修养也在其次。在父母的极力怂恿下,经过近一年的相处、相恋,2009年年底双方幸福地走入了婚姻的殿堂,正式组建了家庭。结婚初期,贾某对唐某也算是呵护有加。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他们的女儿出生了。不知是因为生女儿的缘故,还是唐某经常忙于工作很少顾家的原因,贾某经常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和唐某发生争吵,甚至还对唐某动起手脚。尤其是在唐某被公司提拔为部门经理后,工作也越来越忙,对于孩子的照看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为此,唐某提出请保姆来带孩子,可贾某却要其母亲来带。最终唐某妥协了,为了家庭能正常维持,双方能少些争执,同意由贾某的母亲来带孩子。贾某母亲来后,不仅没有使夫妻感情有所改善,反而有更加恶化的趋势,先是贾某母亲只管照顾自己的儿子,对于年幼的孙女并未放在心上,照顾得也是马马虎虎,再是对待唐某经常冷言冷语,总觉得自己家境殷实,找个媳妇就应该在家相夫教子,不应该去抛头露面还比自己的儿子赚得多,心理不平衡。贾某在妻子、母亲、孩子的问题上也倾向于自己的母亲。他仗着父母经济状况不错也不去工作,整天在家中玩电脑游戏。2012年夏某日凌晨,贾某在外喝酒后回到家中,将正在熟睡的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使唐某多次软组织挫伤,唐某无奈报警,公安机关以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贾某。经过医院治疗后,唐某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2012年冬,唐某离开娘家正欲上班,被候在楼下的贾某一顿殴打,致全身多处青紫,在报警后才算平息。2013年春,贾某提出离婚,要求是共同财产全部归贾某,女儿归唐某抚养。为了能尽快摆脱这种恶魔般的生活,唐某与贾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经过一段时间的恢复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唐某觉得自己为婚姻付出得太多,尤其是身心健康受到很大的摧残,遂于2013年9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3万元。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帮助,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贾某多次对唐某实施家庭暴力,有公安机关的出警证明及医院病历在案佐证。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唐某有权获得赔偿,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判决贾某赔偿唐某2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律师解惑:一、家庭暴力可获得损害赔偿。家庭暴力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不仅损害的是当事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尤其是在家庭暴力阴影下成长起来的未成年人,产生暴力性格和仇视社会的机率大大超出来自健康家庭的子女。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制止和惩罚是非常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要求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由于上述原因而造成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所享有的权利。换言之,不是由于上述情形而离婚的,无权获得损害赔偿。本案中,唐某多次受到贾某的家庭暴力,在多次报警仍未能彻底解决的情况下,贾某要求协议离婚,唐某为了摆脱受暴力侵害的生活无奈同意。离婚与家庭暴力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联系,不以哪方提出离婚为前提,作为无过错方的唐某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二、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对于法律的认知,有一个不断普及的过程,不是每个人都有法律修养和法律知识,尤其对于损害赔偿的情形更是知之者甚少。因此,对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能机械地理解。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后一年内仍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是现实性与可能性的结合,是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贾某提出离婚表面上看是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唐某常年住在娘家,无法共同生活,实质上是由于贾某的家庭暴力造成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在协议离婚的情形下,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来讲是不对双方离婚的原因进行审查的,往往审查的是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是否妥善解决,对于双方之间离婚的真正原因并不关注,当事人也不会主动暴露自己的个人隐私。在协议离婚时鲜有追究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当然有双方心知肚明但又多不讲出的情形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所以规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惩罚过错方对于无过错方的身心损害行为,也是为了对其承担婚姻失败责任的惩罚。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在离婚后对于无过错方仍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惩罚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不能因为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没有发现或者不清楚法律规定,有因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且根据此原因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离婚,在离婚时未提出而使得无过错方丧失获得赔偿的诉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没有强调在协议离婚时一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除外情形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将行使损害赔偿的权利完全赋予无过错方,同时,为便于案件事实的调查,还原案件事实的便利,规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要求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司法审查,使得法律的公平正义得到伸张。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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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教育发展计划:
第一:通过为每一个网民提供更多的文字或图片教育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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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学校老师、教授等制作网络辅导视频、提供在线答疑服务。
说明:只有通过互联网才可以无论在公司、在家里都能自由、随意的去学习和
搜索自己需要学习的知识。在互联网上的文字、图片资源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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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互联网像百度一样搜索出来,
本网有什么不足的地方可以发邮件提出你宝贵的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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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