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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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平时学习时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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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09-29 T 18: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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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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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案情回放。原告王某养殖甲鱼,被告张某与妻子李某共同做海鲜生意。二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甲鱼。2012年3月20日,双方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甲鱼款150万元。后张某偿还了10万元,尚欠王某140万元。为此,张某于2013年3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此后,王某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4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张某辩称:我欠原告的货款是事实,但属于我个人的债务,与我的前妻李某没关系,不应当将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被告李某辩称:我与被告张某已经于2013年1月8日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有约定,欠原告的甲鱼款由张某个人偿还,原告持有的欠条是2013年3月8日被告张某个人出具的,本人不知情,这是被告张某个人的债务,与我无关。其次,原告起诉我为被告,追偿货款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请。经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实如下:被告张某于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11日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甲鱼,2010年3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张某尚欠原告货款150万元,由被告张某出具欠条一份。此后,被告张某、李某陆续支付部分货款,至2011年3月11日共付10万元。2013年3月8日,被告张某向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其在2010年3月20日欠原告货款150万元,2011年3月11日之前偿还原告10万元,现尚欠货款140万元,以前的欠条作废。此后,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二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8日登记离婚。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10年3月20日结算尚欠150万元,被告应履行支付的义务,且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李某在欠条出具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可见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虽然被告李某称该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张某个人偿还,但这是二被告双方之间的约定,效力不及于原告。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二被告追偿。另被告张某、李某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11年3月11日止,故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11年3月12日起算。被告张某虽然于2013年3月8日与原告对货款再度结算并重新出具了欠条,但因实际买卖关系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重新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认定为对二被告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和延续,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法院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14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6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律师解惑: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现实生活中,离婚之前的夫妻以一方名义负债,离婚后对外尚未清偿是十分常见的问题。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务人必须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如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法由夫妻共同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认定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是十分重要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为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见,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标准。审判实践中,应当立足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本质,从债务目的及用途着手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虽系不确定概念,外延较为广泛,但结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亦可把握其原则范围:一是生活性消费活动,二是生产经营性活动,三是履行法定义务,从而排斥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的事项,如吸毒、赌博等非日常生活需要活动。同时,其不确定性能使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现实。因此,夫妻共同生活这一项法定本质是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首要前提和标准,只有据此依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和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益予以同等保护,确保立法目的实现。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依据该条文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二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应当用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目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是,现实生活中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极为少见,而在离婚诉讼中,争议的债务凭证均系债务人主动提供,要让另一方去证明债务人已与债权人明确约定由债务人个人清偿,几乎又不可能。所以,如果简单地适用以上司法解释,就可能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从而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按照立法本意来处理,《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1993年11月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三、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二被告虽然在离婚时已约定共同债务由丈夫承担,但此约定只能对二被告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即本案的原告仍有权利向二被告追偿,这是法律明文规定,且比较符合情理,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保障财产交易的安全性。四、追讨债务的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虽然被告张某是在离婚后向原告重新出具的欠条,但是该债务的发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身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二被告来讲,有着不可分割性,任何一方的确认或出具欠条的行为都及于另一方。本案法院认定张某重新出具欠条的行为效力及于被告李某,诉讼时效的中断时间对二被告均有效,最终判决由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的货款。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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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教育发展计划:
第一:通过为每一个网民提供更多的文字或图片教育资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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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自己需要学习的知识。在互联网上的文字、图片资源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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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互联网像百度一样搜索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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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