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被公司要求从头再来,员工虽然不满但为保住工作硬着头皮执行。典型案例。某公司是电子产品商贸公司,一段时间因经营策略失误导致业务持续惨淡,业务人员们纷纷辞职。后来公司总经理许下重金,拿到了一个新产品的中国代理权。新产品刚开始在中国市场还不为大家所接受,在总经理的带领下,经过全体销售人员的共同努力,产品逐渐打开销路,公司经营情况又见好转。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业务人员,小爽以前是某公司的业务员,她多年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工作,经验丰富,曾多次当选为销售冠军,只是因为杯孕,中断了工作。小爽到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应聘,通过现场自由阐述商品特性比赛,小爽从众多销售面试人员中脱颖而出。2014年4月,小爽到该公司报到,公司给她介绍了关于待遇的详细情况,单位称公司试用期通常是三个月,试用期期间按照转正工资的80%发放。小爽认为这个机会很难得,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同行前辈的带领下,小爽很快形成了一套自己的菅销模式,仅仅两个月的时间,就拿下了三笔较大的订单。眼看试用期剩一个星期就届满了,凭着这些业绩应该很顺利就转正了,于是小爽的家人提前给小爽举行了庆功宴。吃完饭后,小爽的爱人不慎从酒店楼梯上滚落下来,最后被楼梯最底下的一个大雕塑挡住,造成手腕骨折,腰部和头部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在酒店的协助下,小爽爱人被送到医院接受诊治,酒店承诺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是病人看护需要小爽配合完成。于是,小爽不得不向单位说明理由,中断试用期,回家照顾其丈夫近半个月。丈夫出院后,小爽立刻到单位报到,还好工作机会并没有被取消,只是商贸公司的总经理告知小爽,她的试用期因事假归零,劳动合同中试用期需重新计算,如果能够接受这个新增合同条款,欢迎继续留下来合作。小爽虽然有点失落,觉得自已的业绩那么突出,完全不差那一周的试用期来考验,更没必要重新试用三个月,但小爽想到自己的爱人还卧病在床,自己真的需要这份工作来缓解家里的经济压力。想到这儿,小爽只能硬着头皮执行公司设定的新试用期工作。半个月后,小爽爱人的同事小张到家里探望病情,小爽把爱人受伤的前因后果讲述给小张听,小张是人力资源师,平时就注意钻研《劳动法》相关的知识,他觉得商贸公司给小爽重新设定试用期的行为是违法的。小爽随后通过网络平台咨询,律师给出了同样的解答,这使小爽精神一度崩溃,都怪自己不懂法,一直以来,为单位付出那么多心血,到头来单位却这样欺负不懂维权的自己,以前的付出真是不值得。律师分析: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查的时间期限。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基本情况应该在试用期内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谓重新计算试用期,实际上是变相再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这样的约定与法律强制规定相悖,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归零试用期,重头计算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也就是说,电子产品商贸公司所增加的关于重新计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小爽不需要执行。电子产品商贸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克扣劳动者工资了,小爽可以要求该电子产品商贸公司按照实际的岗位工资将差额向其补足,否则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亦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依法维权。在录用劳动者的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已经基本搞清楚。案例中用人单位以反复约定试用期的方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自然应受到法律惩罚,但劳动者小爽不懂法,只会忍气吞声,就更加助长了电子产品商贸公司的恶劣气焰,使自己受到的损失越来越大,后悔也来不及了。温馨提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意味着,即使试用期发生中止,也不能再次约定新的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用人单位擅自变更试用期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应该擦亮眼睛,勇敢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