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的钱算上福利待遇等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不知权益已受侵犯而老实工作。典型案例。路某于2013年2月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做业务员,该公司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劳动定额。合同规定,路某每月至少应当走访15家客户并取得客户的详细资料。定额完成或者与客户达成交易的,可获得提成,业绩最佳者可获得年终奖励3万元。定额未完成的,仅能取得基本工资和必要的补助。路某的基本工资为1000元,加上交通和通信补贴、福利待遇等,每月可拿1500元左右。路某觉得自己年轻,精力旺盛,每月访问15家客户一定不是问题,就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路某因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遇到很多困难。因不熟悉路线,可能半天才能找到客户,有时好不容易找到了客户,又因为是新人,客户不愿意提供详细的资料,他只能无功而返。尽管路某每天辛苦工作10多个小时,但还是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定额。在公司工作的半年里,他只有一个月完成了任务,而每个月发的1500元工资,除去访问客户支出的费用后几乎没有剩余,日子过得十分拮据。后来,路某了解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1420元,而他每月的基本工资只有1000元,算上福利补助等也只是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于是,他就以自己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了异议。可公司称,劳动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且公司给其的基本工资、加班费、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该市最低工资标准。路某觉得公司说得也有道理,便没有反驳。面对不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少得可怜的工资,路某很无奈。可是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他只能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律师分析:福利待遇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是一个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见,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里不包括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案例中,路某虽然意识到自己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因不清楚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里,认同了公司的说法,不知其权益已受侵犯而继续老实工作。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排除,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本案中,公司与路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否则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其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将补贴、福利待遇等从工资中扣除,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要补发给路某。温馨提示: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强制规定必须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且最低工资里不包括加班费、补贴和福利待遇等。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到手的钱算上福利待遇等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员工不知权益已受侵犯而老实工作。典型案例。路某于2013年2月应聘到一家商贸公司做业务员,该公司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劳动定额。合同规定,路某每月至少应当走访15家客户并取得客户的详细资料。定额完成或者与客户达成交易的,可获得提成,业绩最佳者可获得年终奖励3万元。定额未完成的,仅能取得基本工资和必要的补助。路某的基本工资为1000元,加上交通和通信补贴、福利待遇等,每月可拿1500元左右。路某觉得自己年轻,精力旺盛,每月访问15家客户一定不是问题,就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路某因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遇到很多困难。因不熟悉路线,可能半天才能找到客户,有时好不容易找到了客户,又因为是新人,客户不愿意提供详细的资料,他只能无功而返。尽管路某每天辛苦工作10多个小时,但还是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劳动定额。在公司工作的半年里,他只有一个月完成了任务,而每个月发的1500元工资,除去访问客户支出的费用后几乎没有剩余,日子过得十分拮据。后来,路某了解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1420元,而他每月的基本工资只有1000元,算上福利补助等也只是刚刚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于是,他就以自己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为由,向公司提出了异议。可公司称,劳动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且公司给其的基本工资、加班费、保险、福利待遇等合计已超过该市最低工资标准。路某觉得公司说得也有道理,便没有反驳。面对不合理的劳动定额和少得可怜的工资,路某很无奈。可是三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未到,他只能留在公司继续工作。律师分析:福利待遇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是一个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由此可见,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里不包括加班费、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津贴、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案例中,路某虽然意识到自己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是因不清楚福利待遇等不包括在最低工资里,认同了公司的说法,不知其权益已受侵犯而继续老实工作。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使劳动者所得工资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强制性规定,不能用约定的形式排除,否则就是无效协议。本案中,公司与路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此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否则将责令用人单位按其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因此,公司应当将补贴、福利待遇等从工资中扣除,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要补发给路某。温馨提示:在这里提醒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强制规定必须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且最低工资里不包括加班费、补贴和福利待遇等。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