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被征收房屋应进行评估的流程有哪些,眼睁睁看着自己利益受损。案例背景。张民的房子在某县的一个老旧的A小区里,这套房子年代已久,是张民的父亲去世后留给张民的。张民后来自己也买了一套新房子,可是一直没有搬过去住,因为张民觉得这个小区虽然旧,但是离自己孩子的学校近,孩子上学比较方便,所以一直未搬走。2010年9月,该县政府要进行旧城改造,准备征收A小区,此时,张民的孩子也已经从该小学毕业,这套房子对张民的作用也没有那么大了,张民表示愿意配合政府征收。后来,张民得知被征收的房子需要进行评估,可是张民也不懂对房屋进行评估是一个怎样的流程。而且自从张民听说小区房屋要被征收以后,就搬到了自己新买的房子里。所以A小区的一些征收事项张民也未及时得知。后来,张民听说已经选好了评估机构,可是自己作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却并未参与选定。张民不知该向谁说理,但是觉得大家选出来的评估机构应该不会有错,遂未当回事。再后来,房屋评估机构对张民的房屋作出了评估,房屋估价二十万元,张民非常生气,他觉得自己的房屋以现在的市场价至少得值三十万元。可是张民不懂法律,对整个评估流程也浑然不知,所以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利益受损却没有办法。律师分析:本案是关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所以,本案中,张民所在的小区被征收的房屋价值,由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那么,法律对于房屋评估的流程是如何规定的呢?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房屋征收补偿的评估办法。房屋评估的一般流程为:(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多种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约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负责进行现场说明解释;(5)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同时,该法第四条也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所以,张民作为被征收人在选定房屋评估机构时应该参与其中,而张民对此事却不知情,此时其利益已经受损,由于张民不懂法,最后只能自己受伤害。温馨提示:在此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评估是房屋征收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房屋征收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是征收补偿的重要依据。而在选定房屋评估机构时,您是有权利参与选定并享有知情权的。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