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签订合同失职被骗,锒铛入狱。案例背景。李鑫易是某县政府的科长,同时兼任该县控股的某软件开发公司总经理一职。2012年,李鑫易受县政府委托在与某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闫天洽谈购买闫天所持有的该网络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轻信了闫天所说的该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发展潜力大,经过改制将很快上市的说法,而没有对实际情况进行调研、核实,就与闫天签订了股权购买协议,并分别于2012年5月和2012年7月向闫天指定的该网络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汇款50万元。协议履行后该网络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上市,闫天也未按约定回购股权,导致100万元的国有资产被骗。2012年底,李鑫易被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起诉。起诉初始,李鑫易觉得自己很委屈,因为自己受县政府委托才接了这项工作,在签合同过程中又不是因为故意才使国有资产受损失,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李鑫易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是闫天骗了自己才使得后面发生了这一系列的事情,错应该都在闫天才对呀,为什么要对自己提起诉讼呢?但是,经过法庭的审理,李鑫易明白了,我国刑法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这样的一个规定,李鑫易这才意识到自己是真的触犯了法律,但是为时已晚。律师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在于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鑫易无论是作为县政府的科长还是该软件开发公司的总经理,均符合对本罪犯罪主体的认定;主观方面必须是过失不能是故意造成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重大的经济损失,包括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本案中,李鑫易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本应该对某网络有限公司资产、上市情况进行调研、核实,但其却没有做到,以致国家资产损失了100万元,李鑫易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李鑫易自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不了解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犯罪的规定,以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温馨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上肩负的责任要重于普通人,因为他们处理的事务不仅仅关系着自己,还关系着国家利益,法律对他们的要求也更加严格。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对方所骗,如果被骗是因为自己的失职行为所致,其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工作中要更加谨慎、认真,为了自己的利益,也为了国家的利益,切不可像案例中的李鑫易一样,因为怕麻烦而省去了实地调查研究,不去核实实际情况就妄下结论,结果使国家利益遭受了损失,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