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武器装备肇事后也能犯罪,违反规定酿成大错。案例背景。何春光是2009年入伍当兵的,服役期满,何春光留在了部队。何春光在一次夜间站岗值班时,因闲着无聊,便想起自己曾私藏了两枚子弹,他摸了摸身上佩戴着的冲锋枪,动起了歪脑筋。何春光将两枚子弹压入了冲锋枪的弹匣内,并将子弹上膛没有关好保险。凌晨两点,何春光从哨位回到营区大门等候换岗的人,此时他将上好膛的冲锋枪就放在了左脚边的地上。这时,部队战友朱伟路过便上来聊了几句,聊天过程中,何春光手摸冲锋枪忘记了枪内装有子弹,无意中扣动扳机,枪支走火,子弹正中朱伟腹部。朱伟因流血过多,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国家安全机关介入了对此事的调查,他们认为何春光违反了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发生责任事故,致人死亡,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何春光自己觉得很冤枉,他说:“我并不是有意要犯罪的呀,我只是觉得无聊把子弹装入了枪内,又无意扣动了扳机,这才造成了朱伟死亡的后果,这怎么就能说我犯了武器装备肇事罪呢?”其实,他不知道当他私自把子弹装入弹匣,把冲锋枪上好膛,没有关好保险的时候就已经违反了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还因此发生了责任事故,造成了朱伟的死亡,这已经符合了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规定。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武器装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客观方面表现为部队军职人员因违反了部队武器装备使用和管理规定或者使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构成,这一过失是针对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而言的,而对于违章行为,行为人往往是故意实施的。就本案来看,何春光身为部队军人,却违反枪支弹药的使用规定,将两发私藏的子弹装入冲锋枪的弹匣内,并且将子弹上膛没有关好保险,在与朱伟的谈话中又因自己的疏忽扣动扳机,造成了朱伟的死亡。由此可见,何春光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武器装备肇事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何春光作为持枪军人,也正是因为其不懂我国刑法关于枪支武器的管理规定,再加上自己的疏忽,这才造成了朱伟死亡的结果,等待他的将是监狱生活。温馨提示:有些犯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主观上的故意,就像本罪,行为人因为过失致使发生了责任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同样也是犯罪。所以,我们在生活、工作中行事一定要三思而后行,不要像案例中的何春光一样因为不知道有关武器装备肇事罪的规定,以为只要不是故意犯罪就不会触犯法律、不会构成犯罪而在不知不觉中就触犯了法律,从而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因为不懂法而无冤受罪!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