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信“法不责众”,因不满情绪扰乱交通秩序而受罚。案例背景。王某和妻子李某结婚十多年了,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40多平方米的小房子里。王某看着儿子越来越大,一家人挤在一起也不是办法,遂与李某四处看房,二人足足转了两个多月,终于看中了位于本市A区的花园小区的房子。售楼处的工作人员称商品房半年后交房,交房一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王某夫妻二人多次到花园小区工地现场查看,最终决定购买该小区的3号楼三门1702室。随后王某夫妇向售楼处交纳了首付20万元,售楼处工作人员为王某出具收据一张,并告知王某二人等待通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房合同。王某一直未等到售楼处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遂于一个月后到花园小区售楼处询问签订合同及办理贷款的事宜。王某到达售楼处后发现售楼处大门紧锁,还有不少的人在门口焦急地等待,王某上前询问,才知道售楼处早就没人了,门口等着的都是买房的业主,大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但是一直没有音信。王某和各业主商量后,决定次日到区政府门前示威、静坐,有的业主害怕会受处罚,王某说咱们这么多人都去,总不能把咱们都抓起来吧,俗话说“法不责众”呢。大家一听也有道理,于是约定次日早上9点就到区政府门前静坐喊口号。次日一早王某就和50多名业主打着条幅,到区政府门前静坐,还阻止到政府办事的人员进入区政府,随后王某带领部分业主喊口号,并辱骂出来询问情况的政府工作人员,导致区政府不能正常工作。一个小时后,王某等人商量到马路上静坐。区政府门前的马路是市区主要干道,王某等人静坐将马路完全堵死,车辆行人无法通行,很快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交通警察及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劝阻王某等人离开,王某等人坚持静坐,无论怎么劝说都不肯离开马路,无奈之下派出所民警只好将王某等50多人全部带到派出所。最终王某等十几人被处以五日拘留,并处以500元罚款,其余业主被给予警告处罚。律师分析: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满意都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这是在根本法层面上对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保证。但是《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他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的时候,不能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否则,就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会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就规定了“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罚情况。扰乱是指造成秩序的混乱。扰乱单位秩序主要表现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并造成这些单位的工作、生产等不能正常进行。如在单位门前、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生产地点喧闹、阻止单位工作生产等。构成该行为还必须使单位的工作不能正常进行,且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否则就会被按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等50多名业主到区政府门前静坐、喊口号、阻碍人们到政府机关办事,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导致区政府无法正常工作,不能正常行使政府职能。王某还带领业主到政府门前的马路上静坐,阻塞了交通,扰乱了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最终王某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不责众不等于说对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违法就是违法,不能用违法人数众多来做理由找借口,更不能因为其参与违法者众多,就能免于处罚、免去法律责任,只要违法了就会受到制裁。王某等人不知法不懂法,才造成这种“法不责众”的心理,最终导致自己受到治安处罚。温馨提示:在实践中,很多人都在选择上访,以为通过这种形式就会给本地政府部门施压,能够很快解决自己的问题。维护自身权益还是要选择合适的法律途径,即便是信访,也要遵纪守法,按照信访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否则很可能就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