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销售目标强买强卖,不懂法遭遇治安管理处罚。案例背景。明溪是某化妆品专柜的销售人员。该化妆品专柜规定,每名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完成五万元的销售业绩,否则就会被公司辞退。明溪每个月都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为了销售业绩,为了能够得到奖金提成而忙得团团转,甚至到了疯狂的地步。今年3月的销售业绩,明溪到3月底还没有完成一半,但是,明溪却对自己说一定要完成这个月的销售业绩,得到奖金和提成。于是,只要是有顾客来向明溪咨询化妆品的相关事宜,明溪就一定要向顾客推销自己所卖的化妆品。有几次,有顾客已经明确提出不买这款化妆品了,但是明溪还是找出各种理由,例如试过就一定要买等,强迫顾客购买。一连几天,明溪都采取这样的方式强迫了多名顾客购买其产品。起初公安机关接到了两次投诉,以为只是偶然事件,没有当回事。但是,公安机关一连几天都接到同样的投诉,就觉得事情严重了,于是决定对此事进行调查。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群众反映的都属事实,明溪多次强迫他人购买其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遂作出对明溪处以拘留五天并且罚款500元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明溪觉得很不解,自己只是卖化妆品给顾客,怎么就违法了呢,为什么就会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呢?经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解释,明溪才了解,强卖商品给顾客违背了自由买卖的原则,已经被规定为是违法的,其强行卖化妆品给顾客正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强买强卖的规定。虽然明溪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但是为时已晚,还是要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律师分析:市场经济的一大原则就是自由买卖原则。自由买卖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中的自愿、公平原则,是交易双方平等权的体现。在我国,公平交易原则、自由买卖原则也被规定进法律之中,受法律保护,违反了这项原则就会被认定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强迫交易的行为人,可以被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强迫交易行为,是指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行为。强迫交易行为使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受到了侵犯,违反了交易中的自由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交易一方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强行交易,就具有了社会危害性,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明溪在推销化妆品的时候,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购买什么样的商品,但是明溪却采取威逼、胁迫等方式推销化妆品,因此,明溪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迫交易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所以,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五日的拘留并且罚款500元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由于明溪的情节不算严重,所以只对她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明溪的情节更为严重的话,还会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将会受到刑法的处罚。本案中,明溪在违法之后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是非常遗憾的,因为即使她在事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还是要为已经犯下的错误买单。温馨提示:在市场经济中,自由买卖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交易双方的平等自愿。所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接受或者提供服务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在交易买卖时,一定不能像本案中的明溪一样,因为要完成自己的销售业绩,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交易中强迫他人,否则就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到时候再后悔也晚了。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