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热线疑问:何艺因为丈夫骆翔和第三者刘雯非法同居,十分伤心。她劝刘雯离开骆翔被拒后,绝望的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邻居张大妈见过骆翔和刘雯一起住在隔壁楼二层204室,愿意为她出庭作证。何艺手上还有骆翔和刘雯的亲密合照。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及骆翔、刘雯的合照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8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上述规定,照片、邻居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有些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而骆翔、刘雯两人的亲密合照也属于物证的范畴,都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什么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热线疑问:何艺因为丈夫骆翔和第三者刘雯非法同居,十分伤心。她劝刘雯离开骆翔被拒后,绝望的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邻居张大妈见过骆翔和刘雯一起住在隔壁楼二层204室,愿意为她出庭作证。何艺手上还有骆翔和刘雯的亲密合照。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及骆翔、刘雯的合照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8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上述规定,照片、邻居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有些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而骆翔、刘雯两人的亲密合照也属于物证的范畴,都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什么可以作为“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热线疑问:何艺因为丈夫骆翔和第三者刘雯非法同居,十分伤心。她劝刘雯离开骆翔被拒后,绝望的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邻居张大妈见过骆翔和刘雯一起住在隔壁楼二层204室,愿意为她出庭作证。何艺手上还有骆翔和刘雯的亲密合照。这些可以作为证据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的法律问题.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及骆翔、刘雯的合照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8种:(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根据上述规定,照片、邻居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但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三者介入”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有些证据,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邻居张大妈的证言属于证人证言,而骆翔、刘雯两人的亲密合照也属于物证的范畴,都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63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