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热线疑问:邱小伟和肖晓丽婚后感情很好,但邱小伟离过多次婚的老妈很担心他们日后离婚发生财产纠纷时会对儿子不利,于是多次暗地告诉邱小伟要以自己的名义控制财产,最好先去做一个财产公证手续。肖晓丽知道后非常不高兴。她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询问,想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从夫妻结婚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4.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5.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7.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1.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3.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邱小伟和肖晓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热线疑问:邱小伟和肖晓丽婚后感情很好,但邱小伟离过多次婚的老妈很担心他们日后离婚发生财产纠纷时会对儿子不利,于是多次暗地告诉邱小伟要以自己的名义控制财产,最好先去做一个财产公证手续。肖晓丽知道后非常不高兴。她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询问,想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从夫妻结婚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4.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5.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7.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1.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3.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邱小伟和肖晓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热线疑问:邱小伟和肖晓丽婚后感情很好,但邱小伟离过多次婚的老妈很担心他们日后离婚发生财产纠纷时会对儿子不利,于是多次暗地告诉邱小伟要以自己的名义控制财产,最好先去做一个财产公证手续。肖晓丽知道后非常不高兴。她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询问,想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问题。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从夫妻结婚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这段时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入;3.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4.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5.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6.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7.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8.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内容包括:1.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3.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是指邱小伟和肖晓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法条链接《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 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