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热线疑问:陈某和王某系夫妻,两人刚结婚那阵,手里没什么钱,靠卖瓜果蔬菜过日子,虽然很辛苦,但十年如一日,靠着二人不懈的努力,终于过上了好日子,两人以前的水果摊发展成一家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公司,年收入超百万。日子好了,妻子王某就在家里当起了全职主妇,不再过问生意上的事情。由于以前的辛苦,王某便落下了一身的病,所以名为全职主妇,其实是在家里面养病。这时间一长,王某和陈某便产生了距离,陈某嫌弃王某人老珠黄,还一身病,不仅对王某的疾病不管不问,还打起了歪主意。陈某先是在外面搞起了婚外恋,又禁不住“小三”的劝诱,便逐步地将其和王某名下的共同财产,偷偷地转移到“小三”的名下。陈某在一次转移银行财产的过程中,被王某发现,忍无可忍的王某于是决定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她与陈某的共同财产。对此,法院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对于非起诉离婚而是单独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法院一般都会驳回起诉。但现实中,情况复杂,比如像本案中,陈某便采取了“先转移共同财产,待财产被转移走之后再离婚”的伎俩,同时还对王某的一身疾病不管不问。如果法律无法保护此种情况下的弱势一方的权益,便违背了《婚姻法》立法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便解决了这一难题。本案中,虽然王某并未提起离婚诉讼,只是单独提起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但因为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理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热线疑问:陈某和王某系夫妻,两人刚结婚那阵,手里没什么钱,靠卖瓜果蔬菜过日子,虽然很辛苦,但十年如一日,靠着二人不懈的努力,终于过上了好日子,两人以前的水果摊发展成一家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公司,年收入超百万。日子好了,妻子王某就在家里当起了全职主妇,不再过问生意上的事情。由于以前的辛苦,王某便落下了一身的病,所以名为全职主妇,其实是在家里面养病。这时间一长,王某和陈某便产生了距离,陈某嫌弃王某人老珠黄,还一身病,不仅对王某的疾病不管不问,还打起了歪主意。陈某先是在外面搞起了婚外恋,又禁不住“小三”的劝诱,便逐步地将其和王某名下的共同财产,偷偷地转移到“小三”的名下。陈某在一次转移银行财产的过程中,被王某发现,忍无可忍的王某于是决定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她与陈某的共同财产。对此,法院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对于非起诉离婚而是单独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法院一般都会驳回起诉。但现实中,情况复杂,比如像本案中,陈某便采取了“先转移共同财产,待财产被转移走之后再离婚”的伎俩,同时还对王某的一身疾病不管不问。如果法律无法保护此种情况下的弱势一方的权益,便违背了《婚姻法》立法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便解决了这一难题。本案中,虽然王某并未提起离婚诉讼,只是单独提起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但因为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理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热线疑问:陈某和王某系夫妻,两人刚结婚那阵,手里没什么钱,靠卖瓜果蔬菜过日子,虽然很辛苦,但十年如一日,靠着二人不懈的努力,终于过上了好日子,两人以前的水果摊发展成一家大型蔬菜水果批发公司,年收入超百万。日子好了,妻子王某就在家里当起了全职主妇,不再过问生意上的事情。由于以前的辛苦,王某便落下了一身的病,所以名为全职主妇,其实是在家里面养病。这时间一长,王某和陈某便产生了距离,陈某嫌弃王某人老珠黄,还一身病,不仅对王某的疾病不管不问,还打起了歪主意。陈某先是在外面搞起了婚外恋,又禁不住“小三”的劝诱,便逐步地将其和王某名下的共同财产,偷偷地转移到“小三”的名下。陈某在一次转移银行财产的过程中,被王某发现,忍无可忍的王某于是决定去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她与陈某的共同财产。对此,法院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对于非起诉离婚而是单独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法院一般都会驳回起诉。但现实中,情况复杂,比如像本案中,陈某便采取了“先转移共同财产,待财产被转移走之后再离婚”的伎俩,同时还对王某的一身疾病不管不问。如果法律无法保护此种情况下的弱势一方的权益,便违背了《婚姻法》立法的初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便解决了这一难题。本案中,虽然王某并未提起离婚诉讼,只是单独提起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但因为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所以法院理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