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再婚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吗?热线疑问:30岁的邱伟的父亲前几年不幸车祸身亡,他和母亲、妻子一起生活。两年后他的母亲在他的建议下,和邻居刘大叔组建了新的家庭。邱伟的妻子吴萍认为婆婆已经再婚了,就没必要再养她了,于是就建议邱伟停止每个月给她支付生活费。邱伟也觉得有道理,于是便这样做了。邱伟这样做对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再婚后,子女是否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问题。邱伟这样做不合法。孝道是中华民族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规范着为人子女的一言一行。养亲是子女对父母的最基本义务,是基于人的报恩观念而产生的。每个人都由父母所生,又是因父母的精心照顾而长大成人,这种创造及养护生命的客观事实使人类产生了报恩意识,即在自己的父母年老之后要竭尽全力赡养父母,尽“反哺”义务。而作为礼仪之邦,我国更是在法律上对此作了最为基本的、较为全面的规定,尽可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第49条及《婚姻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道理,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本案中,虽然邱伟的母亲已经再婚,但是赡养母亲的义务并没有因此而终止。邱伟仍然需要赡养他的母亲,需要每个月支付足以维持她生活的赡养费,不可以停止给付。法条链接《宪法》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30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再婚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吗?热线疑问:30岁的邱伟的父亲前几年不幸车祸身亡,他和母亲、妻子一起生活。两年后他的母亲在他的建议下,和邻居刘大叔组建了新的家庭。邱伟的妻子吴萍认为婆婆已经再婚了,就没必要再养她了,于是就建议邱伟停止每个月给她支付生活费。邱伟也觉得有道理,于是便这样做了。邱伟这样做对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再婚后,子女是否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问题。邱伟这样做不合法。孝道是中华民族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规范着为人子女的一言一行。养亲是子女对父母的最基本义务,是基于人的报恩观念而产生的。每个人都由父母所生,又是因父母的精心照顾而长大成人,这种创造及养护生命的客观事实使人类产生了报恩意识,即在自己的父母年老之后要竭尽全力赡养父母,尽“反哺”义务。而作为礼仪之邦,我国更是在法律上对此作了最为基本的、较为全面的规定,尽可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第49条及《婚姻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道理,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本案中,虽然邱伟的母亲已经再婚,但是赡养母亲的义务并没有因此而终止。邱伟仍然需要赡养他的母亲,需要每个月支付足以维持她生活的赡养费,不可以停止给付。法条链接《宪法》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30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父母再婚的,子女仍有赡养义务吗?热线疑问:30岁的邱伟的父亲前几年不幸车祸身亡,他和母亲、妻子一起生活。两年后他的母亲在他的建议下,和邻居刘大叔组建了新的家庭。邱伟的妻子吴萍认为婆婆已经再婚了,就没必要再养她了,于是就建议邱伟停止每个月给她支付生活费。邱伟也觉得有道理,于是便这样做了。邱伟这样做对吗?律师解答:本案主要涉及父母再婚后,子女是否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问题。邱伟这样做不合法。孝道是中华民族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之一,规范着为人子女的一言一行。养亲是子女对父母的最基本义务,是基于人的报恩观念而产生的。每个人都由父母所生,又是因父母的精心照顾而长大成人,这种创造及养护生命的客观事实使人类产生了报恩意识,即在自己的父母年老之后要竭尽全力赡养父母,尽“反哺”义务。而作为礼仪之邦,我国更是在法律上对此作了最为基本的、较为全面的规定,尽可能地保护老年人的权益。根据我国《宪法》第49条及《婚姻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道理,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本案中,虽然邱伟的母亲已经再婚,但是赡养母亲的义务并没有因此而终止。邱伟仍然需要赡养他的母亲,需要每个月支付足以维持她生活的赡养费,不可以停止给付。法条链接《宪法》第49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30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