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执行中止?热线疑问: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返还借款一案,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甲公司申请法院执行乙公司财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乙公司法人终止,且此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此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中止执行问题。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等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与执行文书有关的案件还未审结,无法单独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综上,法院应该裁定该案中止执行。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8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第27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263.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什么是执行中止?热线疑问: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返还借款一案,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甲公司申请法院执行乙公司财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乙公司法人终止,且此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此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中止执行问题。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等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与执行文书有关的案件还未审结,无法单独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综上,法院应该裁定该案中止执行。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8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第27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263.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
什么是执行中止?热线疑问: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返还借款一案,法院判决甲公司胜诉,甲公司申请法院执行乙公司财产。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乙公司法人终止,且此时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此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中止执行问题。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等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25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例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与执行文书有关的案件还未审结,无法单独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综上,法院应该裁定该案中止执行。法条链接《民事诉讼法》第25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258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此处指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应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第27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263.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264.委托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通知驳回或者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在此期间,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