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热线疑问:在某熟食厂打工的程某看到熟食制品销路不错,便决定辞去工作,在某城乡结合部租用了两间民房,开办了一个食品加工小作坊,后又利用工业碱清洗,再使用双氧水漂白对鸭爪、鸡爪、牛肚进行加工,向当地的各种小饭店及零售摊位进行销售。后经数十人因食用该熟食导致严重食物中毒,被人举报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和质量监督机关对程某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了现场封存,将小作坊存放的氢氧化钠(火碱)以及过氧化钠予以扣押,并将其生产的鸭爪、鸭肠、鸡爪、鸡肠、牛肚、肉皮冻等食品送往当地的质量监督机关进行检验。经过检验、所有送检食品均没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一旦食用了这些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将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极为严重的危害。事后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程某销售上述食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获利2万余元。那么程某违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律师解答:在本案中,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反法律法规,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明知的情况下,又对外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予以严惩。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热线疑问:在某熟食厂打工的程某看到熟食制品销路不错,便决定辞去工作,在某城乡结合部租用了两间民房,开办了一个食品加工小作坊,后又利用工业碱清洗,再使用双氧水漂白对鸭爪、鸡爪、牛肚进行加工,向当地的各种小饭店及零售摊位进行销售。后经数十人因食用该熟食导致严重食物中毒,被人举报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和质量监督机关对程某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了现场封存,将小作坊存放的氢氧化钠(火碱)以及过氧化钠予以扣押,并将其生产的鸭爪、鸭肠、鸡爪、鸡肠、牛肚、肉皮冻等食品送往当地的质量监督机关进行检验。经过检验、所有送检食品均没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一旦食用了这些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将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极为严重的危害。事后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程某销售上述食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获利2万余元。那么程某违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律师解答:在本案中,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反法律法规,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明知的情况下,又对外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予以严惩。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违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热线疑问:在某熟食厂打工的程某看到熟食制品销路不错,便决定辞去工作,在某城乡结合部租用了两间民房,开办了一个食品加工小作坊,后又利用工业碱清洗,再使用双氧水漂白对鸭爪、鸡爪、牛肚进行加工,向当地的各种小饭店及零售摊位进行销售。后经数十人因食用该熟食导致严重食物中毒,被人举报后,当地的公安机关和质量监督机关对程某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了现场封存,将小作坊存放的氢氧化钠(火碱)以及过氧化钠予以扣押,并将其生产的鸭爪、鸭肠、鸡爪、鸡肠、牛肚、肉皮冻等食品送往当地的质量监督机关进行检验。经过检验、所有送检食品均没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一旦食用了这些超过安全标准的食品,将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极为严重的危害。事后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程某销售上述食品的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获利2万余元。那么程某违法使用化工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律师解答:在本案中,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违反法律法规,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在明知的情况下,又对外出售,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予以严惩。法条链接《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