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 的含量范围;
———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标示产品类型,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加在产品名称之前,如:“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8.1.2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8.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8.3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8.4.3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8.1.2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8.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8.3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8.4.3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GB7718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名称;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 的含量范围;
———当氟含量大于1.0mg/L时,应标注“含氟”字样;
——标示产品类型,可直接用定语形式加在产品名称之前,如:“含气天然矿泉水";或者标示产品名称“天然矿泉水”,在下面标注其产品类型;含气型或充气型;对于“无气”和“脱气”型天然矿泉水可免于标示产品类型。
8.1.2除非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否则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8.2.2 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
8.3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不得曝晒、雨淋、受潮、冰冻。
8.4 贮存
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8.4.3在0℃以下运输与贮存时,应有防冻措施。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