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被高压电击伤,谁应承担主要责任?热线疑问:年仅15周岁的吕某到某私营苗圃打工,在刚过完16周岁生日的第三天,吕某在工作中被苗圃上空的110kV高压电击伤,致全身70%~80%二、三度烧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老板马某将吕某送入医院交纳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后便不知去向,而马某支付的医疗费很快就用完了,还欠了医院数万元费用。吕某生命危在旦夕急需手术,但吕某家里非常困难,无钱交纳医疗费。此时正值炎热的夏天,由于不能及时治疗,吕某全身伤口腐烂,医院已多次发出病危通知。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明确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供电公司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主体,同时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对吕萍的损害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马某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违法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在电力管理部门通知其消除危险隐患之后,仍不采取安全措施,并雇佣吕某在明知不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导致触电受伤,因此,马某对吕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村委会作为土地发包方,将带有高压电的土地承包给马某,并且对土地用途约定不明确,对马某在高压电下开办苗圃种植树苗的行为,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及时制止的义务,因此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马某和村委会的行为结合,是造成吕某被高压电烧伤的间接原因,因此对吕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吕某在发生事故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是在没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其对新增伏的高达110千伏高压电高度危险作业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并且损害并不是由其主观故意造成,因此,吕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法》第53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未成年工被高压电击伤,谁应承担主要责任?热线疑问:年仅15周岁的吕某到某私营苗圃打工,在刚过完16周岁生日的第三天,吕某在工作中被苗圃上空的110kV高压电击伤,致全身70%~80%二、三度烧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老板马某将吕某送入医院交纳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后便不知去向,而马某支付的医疗费很快就用完了,还欠了医院数万元费用。吕某生命危在旦夕急需手术,但吕某家里非常困难,无钱交纳医疗费。此时正值炎热的夏天,由于不能及时治疗,吕某全身伤口腐烂,医院已多次发出病危通知。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明确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供电公司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主体,同时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对吕萍的损害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马某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违法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在电力管理部门通知其消除危险隐患之后,仍不采取安全措施,并雇佣吕某在明知不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导致触电受伤,因此,马某对吕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村委会作为土地发包方,将带有高压电的土地承包给马某,并且对土地用途约定不明确,对马某在高压电下开办苗圃种植树苗的行为,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及时制止的义务,因此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马某和村委会的行为结合,是造成吕某被高压电烧伤的间接原因,因此对吕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吕某在发生事故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是在没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其对新增伏的高达110千伏高压电高度危险作业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并且损害并不是由其主观故意造成,因此,吕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法》第53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未成年工被高压电击伤,谁应承担主要责任?热线疑问:年仅15周岁的吕某到某私营苗圃打工,在刚过完16周岁生日的第三天,吕某在工作中被苗圃上空的110kV高压电击伤,致全身70%~80%二、三度烧伤,后经法医鉴定为四级伤残。老板马某将吕某送入医院交纳了3万余元的医疗费后便不知去向,而马某支付的医疗费很快就用完了,还欠了医院数万元费用。吕某生命危在旦夕急需手术,但吕某家里非常困难,无钱交纳医疗费。此时正值炎热的夏天,由于不能及时治疗,吕某全身伤口腐烂,医院已多次发出病危通知。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也明确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北京供电公司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主体,同时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应对吕萍的损害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马某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违法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在电力管理部门通知其消除危险隐患之后,仍不采取安全措施,并雇佣吕某在明知不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导致触电受伤,因此,马某对吕某的损害承担一定责任。村委会作为土地发包方,将带有高压电的土地承包给马某,并且对土地用途约定不明确,对马某在高压电下开办苗圃种植树苗的行为,没有尽到安全告知和及时制止的义务,因此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马某和村委会的行为结合,是造成吕某被高压电烧伤的间接原因,因此对吕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吕某在发生事故时虽然已满16周岁,但是在没有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其对新增伏的高达110千伏高压电高度危险作业没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并且损害并不是由其主观故意造成,因此,吕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123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法》第53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5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二)不得烧窑、烧荒;(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