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渊源是一定的实际社会生活的文明结晶。达维德曾指出,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都是同欧洲文明的发展密切联系的,它们反映在欧洲的历史与文化环境中形成的思想方式与生活方式,表达在这个环境中形成的思想观点,认可在这个环境中形成的制度”。(〔法〕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21页。)这里所谓欧洲文明,所谓欧洲的历史和文化环境,都是同欧洲实际社会生活相通的概念和现象。
法的渊源的价值及其实现所以同实际社会生活密切相连,也因为法这个命题来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有的学派,如自然法学派,将法的渊源同人类理性等同起来;有的学者,如黑格尔,将法的渊源同某种绝对精神等同起来。按照此类认识,法和法律秩序都不过是人脑或意识的产物。但更多的学者和学派则把法看作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是现实存在着的,是深受社会现实生活的影响的,是源于现实中的社会关系的。德国有学者认为:“如果要评价法的渊源和从法源产生的法的社会性质,我们就必须考虑法的渊源的社会基础,这就意味着要考虑非法律的、却能产生法律的社会关系和条件。”(Chantal Kourilsky,Attila Racz and Heinz Schaffer,The Sources of Law-a Compara-tive Empirical Study,Akademiai Kiado,Budapest 1982,p.152.)日本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法这个命题的最终渊源或根据,不仅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而且还被现实的社会生活所决定。这一则因为创造法的命题的人是在现实的社会中生活的,他不可能脱离所处的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再则因为法的命题的内容必须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实现,否则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详见[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3页。)这些道理,同样可用来说明法的渊源的价值及其实现同实际社会生活的关联。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主要就是从法的渊源中产生出良好的法和法律制度,而法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应为实际社会生活需要的结果,从法的渊源中采集原料以构造法和法律制度的人,本身是生活在实际社会生活之中的,不可能不受其影响。
坚持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同实际生活的需要相统一,需要注意理论同实际生活相吻合。“由于理论家们所使用的有关法源或法律解释的提法并不总是正确地反映现实,因此,事情就变复杂了。例如在法国,古典理论就宣称判例不是法源,但在某些情况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决事实上经常具有不低于法律效力的约束力。”([法]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此类情形告诉我们,当人们的理论或观念同实际生活中具有稳定性的要素相抵牾时,应更多地服从和尊重生活的选择。注重同实际生活的吻合,法的渊源的价值研究及其实现便具有实在性和现实性,便可避免出现学界经常存在的脱离生活因而于生活无补的研究状况。
法的渊源是一定的实际社会生活的文明结晶。达维德曾指出,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都是同欧洲文明的发展密切联系的,它们反映在欧洲的历史与文化环境中形成的思想方式与生活方式,表达在这个环境中形成的思想观点,认可在这个环境中形成的制度”。(〔法〕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421页。)这里所谓欧洲文明,所谓欧洲的历史和文化环境,都是同欧洲实际社会生活相通的概念和现象。
法的渊源的价值及其实现所以同实际社会生活密切相连,也因为法这个命题来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有的学派,如自然法学派,将法的渊源同人类理性等同起来;有的学者,如黑格尔,将法的渊源同某种绝对精神等同起来。按照此类认识,法和法律秩序都不过是人脑或意识的产物。但更多的学者和学派则把法看作社会现象的组成部分,是现实存在着的,是深受社会现实生活的影响的,是源于现实中的社会关系的。德国有学者认为:“如果要评价法的渊源和从法源产生的法的社会性质,我们就必须考虑法的渊源的社会基础,这就意味着要考虑非法律的、却能产生法律的社会关系和条件。”(Chantal Kourilsky,Attila Racz and Heinz Schaffer,The Sources of Law-a Compara-tive Empirical Study,Akademiai Kiado,Budapest 1982,p.152.)日本有学者进一步指出:法这个命题的最终渊源或根据,不仅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而且还被现实的社会生活所决定。这一则因为创造法的命题的人是在现实的社会中生活的,他不可能脱离所处的现实社会而独立存在,再则因为法的命题的内容必须在社会生活的现实中实现,否则就失去存在的意义。(详见[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0-223页。)这些道理,同样可用来说明法的渊源的价值及其实现同实际社会生活的关联。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主要就是从法的渊源中产生出良好的法和法律制度,而法和法律制度的产生应为实际社会生活需要的结果,从法的渊源中采集原料以构造法和法律制度的人,本身是生活在实际社会生活之中的,不可能不受其影响。
坚持法的渊源的价值实现同实际生活的需要相统一,需要注意理论同实际生活相吻合。“由于理论家们所使用的有关法源或法律解释的提法并不总是正确地反映现实,因此,事情就变复杂了。例如在法国,古典理论就宣称判例不是法源,但在某些情况下,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的判决事实上经常具有不低于法律效力的约束力。”([法]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此类情形告诉我们,当人们的理论或观念同实际生活中具有稳定性的要素相抵牾时,应更多地服从和尊重生活的选择。注重同实际生活的吻合,法的渊源的价值研究及其实现便具有实在性和现实性,便可避免出现学界经常存在的脱离生活因而于生活无补的研究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