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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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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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要点: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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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Date):
              [2023-10-05 T 1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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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傅鼎生
            作品名称:合同法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合同法,课程代码:00230,含合同法自学考试大纲,法律专业  本科,2012年版,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北京大学出版社,主编:傅鼎生,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2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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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不真正义务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是指不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为后果,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例如,保险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属于不履行义务,造成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不真正义务具有如下四个特点。其二,属于一种法定义务。它可以存在于缔约过程之中,如保险合同订立中,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相关状况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也可以存在于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其二,具有拘束力,属于义务主体应为之行为,该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三,不履行该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既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其四,不履行义务的将给不履行义务的合同主体带来不利益,如上述保险合同中扩大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规定中的“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不真正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承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不利后果。
 (三)合同客体
 合同客体,又称合同标的,是合同义务人的给付。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关系为债之关系。债权的内容是受领和请求给付,债务的内容是为给付。债权人受领、请求的对象和债务人应为之对象是债务人的给付。合同的标的不同于合同的标的物。合同的标的物是指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权利、行为等。给付的对象是房屋的,合同的标的物是物;给付的对象是专利权的,合同的标的物是权利;给付的对象是保管服务的,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行为。
 合同的标的依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决定。与物权法定不同,法律没有限定合同标的的种类。但是,合同的标的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其一,合法性和社会安妥性。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请求和受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实施违法或者有悖公序良俗的给付。例如,主张提供色情服务的给付请求不应支持。其二,可确定性。给付在合同履行前必须能够确定。给付不能确定意味着合同的内容不能确定,使合同义务人无从履行。给付是否确定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依据当事人的意思不能使给付确定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给付。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标的物质量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其三,可能性。给付必须于客观上可能,如果给付在客观上不能,则不应按照约定为给付,而应当以其他内容进行给付。
 二、合同的相对性
 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合同关系是债的关系的一种,被称为合同之债。债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得受领、请求特定的义务主体为特定之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区别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关系。
 债的相对性早在罗马法中就已被揭示。早期的罗马法推行“债务奴役制”,债务人以人格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具有人身性,是特定人之间的“法锁”。罗马法中债的相对性表现为给付的特定性和不可变更性,债务人的特定性和债务的不可移转性,债权人的特定性和债权的不可让与性。
 近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债之关系的相对性表现为债的内容的特定性和债务人的特定性,即债务人应为之义务是特定给付。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是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该给付表现为特定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物权的实现则需义务人抽象的不作为。债之内容的特定性决定了债之主体的特定性。因而债是特定的权利人受领、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法律关系。与早期罗马不同的是,近、现代民法允许债权的让与和债务的移转,还允许债的内容的变更,但是债权不及于第三人这一债的本质没变。债之关系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是债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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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