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监护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不法行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有可能被取消监护资格。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见,成年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通过诉讼要求养子女善尽义务,如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则可诉请养子女返还抚养费用,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那么,家庭成员存在遗弃或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因此失去继承权,当然,被遗弃、被虐待的家庭成员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实施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排除在继承人的范围之外。
2.行政法律责任
结合我国婚姻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较常用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往往会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安机关应受害人的请求可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尤其是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关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予以制裁。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些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2)行政处分
(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监护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不法行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有可能被取消监护资格。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见,成年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通过诉讼要求养子女善尽义务,如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则可诉请养子女返还抚养费用,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那么,家庭成员存在遗弃或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因此失去继承权,当然,被遗弃、被虐待的家庭成员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实施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排除在继承人的范围之外。
2.行政法律责任
结合我国婚姻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较常用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往往会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安机关应受害人的请求可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尤其是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关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予以制裁。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些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2)行政处分
(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监护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不法行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有可能被取消监护资格。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就此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见,成年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通过诉讼要求养子女善尽义务,如双方关系恶化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则可诉请养子女返还抚养费用,解除收养关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那么,家庭成员存在遗弃或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因此失去继承权,当然,被遗弃、被虐待的家庭成员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实施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排除在继承人的范围之外。
2.行政法律责任
结合我国婚姻法、收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婚姻家庭领域的行政法律责任可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婚姻家庭违法行为,较常用的行政处罚主要是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往往会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公安机关应受害人的请求可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尤其是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关于“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予以制裁。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这些较为突出的婚姻家庭违法行为,我国婚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2)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