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以收养为例,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亦可因依法定程序解除而终止。养父母或养子女一方死亡的,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一方死亡的,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死亡只是终止了以死者为一方的拟制血亲关系,并没有终止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与死亡不同,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随之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姻亲关系的发生
姻亲关系亦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对婚姻成立时尚未发生,以后新发生的姻亲关系来说,除该婚姻的成立外,还需要有其他的发生原因,例如,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2.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的终止问题比较复杂,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见解。
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作为姻亲中介的婚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的问题。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前者如日本民法的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28条。)韩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与此相同。后者如德国民法的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590条。)瑞士民法的规定与此相同。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规定不终止的,有规定生存一方再婚前不终止、再婚后终止的,也有采任意主义、听凭姻亲双方自行决定的。日本民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可因出于生存配偶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28条。)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正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是社会生活中相当常见的现象。亲属关系为什么会重复?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例如,在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表兄与表妹结婚后,既是配偶,又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又如,收养兄弟姐妹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又是三亲等的旁系血亲(上述亲等均按罗马法计算),在中国古代,立嗣、兼祧等也是亲属关系重复的重要原因。
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以收养为例,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亦可因依法定程序解除而终止。养父母或养子女一方死亡的,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一方死亡的,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死亡只是终止了以死者为一方的拟制血亲关系,并没有终止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与死亡不同,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随之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姻亲关系的发生
姻亲关系亦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对婚姻成立时尚未发生,以后新发生的姻亲关系来说,除该婚姻的成立外,还需要有其他的发生原因,例如,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2.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的终止问题比较复杂,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见解。
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作为姻亲中介的婚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的问题。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前者如日本民法的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28条。)韩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与此相同。后者如德国民法的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590条。)瑞士民法的规定与此相同。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规定不终止的,有规定生存一方再婚前不终止、再婚后终止的,也有采任意主义、听凭姻亲双方自行决定的。日本民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可因出于生存配偶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28条。)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正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是社会生活中相当常见的现象。亲属关系为什么会重复?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例如,在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表兄与表妹结婚后,既是配偶,又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又如,收养兄弟姐妹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又是三亲等的旁系血亲(上述亲等均按罗马法计算),在中国古代,立嗣、兼祧等也是亲属关系重复的重要原因。
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以收养为例,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可因一方死亡而终止,亦可因依法定程序解除而终止。养父母或养子女一方死亡的,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一方死亡的,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死亡只是终止了以死者为一方的拟制血亲关系,并没有终止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便是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与死亡不同,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以收养为中介的其他拟制血亲关系随之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姻亲关系的发生
姻亲关系亦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婚姻成立的时间,便是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但是,对婚姻成立时尚未发生,以后新发生的姻亲关系来说,除该婚姻的成立外,还需要有其他的发生原因,例如,婚姻成立以后,一方与另一方的新出生的弟、妹之间的姻亲关系,是以该婚姻的成立和该弟、妹的出生作为发生原因的。
2.姻亲关系的终止
姻亲关系的终止问题比较复杂,各国有不同的立法例,学者们也有不同的见解。
姻亲关系因一方死亡,主体缺位而终止,这是不言而自明的,需要重点说明的是,作为姻亲中介的婚姻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是否终止姻亲关系的问题。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离婚而终止?对此有消灭主义和不消灭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前者如日本民法的规定,姻亲关系可因离婚而终止。(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28条。)韩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与此相同。后者如德国民法的规定:“由婚姻而生的姻亲关系,不因该婚姻解除而消灭。”(参见《德国民法典》第1590条。)瑞士民法的规定与此相同。
姻亲关系是否因作为其中介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而终止?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有规定不终止的,有规定生存一方再婚前不终止、再婚后终止的,也有采任意主义、听凭姻亲双方自行决定的。日本民法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姻亲关系可因出于生存配偶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参见《日本民法典》第728条。)
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姻亲关系的终止原因并无规定,按照民间习惯,离婚似应作为姻亲关系终正的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继续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四)亲属关系的重复
亲属关系的重复,系指二人之间具有不止一种的亲属身份。这是社会生活中相当常见的现象。亲属关系为什么会重复?这主要是由婚姻和血亲的法律拟制而引起的。例如,在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表兄与表妹结婚后,既是配偶,又是四亲等的旁系血亲。又如,收养兄弟姐妹的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又是三亲等的旁系血亲(上述亲等均按罗马法计算),在中国古代,立嗣、兼祧等也是亲属关系重复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