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配偶关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条件,配偶一方死亡,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必然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配偶死亡方式不同,婚姻终止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夫妻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婚姻关系也自然终止。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效力,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一方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有的还仍然留在原家庭内生活,姻亲关系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这是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与因离婚而终止,两者后果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关于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外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规定为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规定为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到他方再婚时,婚姻关系才被视为终止,我国实践中采取的是前一种立法例的做法。由于死亡宣告是一种法律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并未死亡而又重新出现,或者后来有人知道其并没有死亡,在此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明确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者的原婚姻关系能否恢复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解除。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关系方可恢复。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配偶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配偶关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条件,配偶一方死亡,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必然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配偶死亡方式不同,婚姻终止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夫妻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婚姻关系也自然终止。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效力,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一方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有的还仍然留在原家庭内生活,姻亲关系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这是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与因离婚而终止,两者后果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关于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外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规定为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规定为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到他方再婚时,婚姻关系才被视为终止,我国实践中采取的是前一种立法例的做法。由于死亡宣告是一种法律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并未死亡而又重新出现,或者后来有人知道其并没有死亡,在此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明确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者的原婚姻关系能否恢复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解除。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关系方可恢复。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
配偶死亡有两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二是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配偶关系作为一种身份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条件,配偶一方死亡,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必然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配偶死亡方式不同,婚姻终止的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
(1)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配偶一方自然死亡,夫妻双方已不能共同生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婚姻关系也自然终止。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效力,只限于对夫妻双方的内部效力,即夫妻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但夫妻以外的婚姻效力,并不当然消灭。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一方死亡之后,生存配偶一方往往仍继续保持与死亡配偶一方亲属的关系,有的还仍然留在原家庭内生活,姻亲关系继续存在,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这是婚姻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与因离婚而终止,两者后果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
(2)婚姻因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而终止。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间的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已经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效力。关于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外国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种规定为从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另一种规定为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后,直到他方再婚时,婚姻关系才被视为终止,我国实践中采取的是前一种立法例的做法。由于死亡宣告是一种法律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有可能并未死亡而又重新出现,或者后来有人知道其并没有死亡,在此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明确规定:“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关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宣告死亡者的原婚姻关系能否恢复的问题,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生存配偶已经再婚,则后婚有效,前婚仍然解除。如果生存配偶尚未再婚,在宣告死亡者生还后,有的国家规定,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而有的国家则规定,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婚姻关系方可恢复。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通过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如果宣告失踪之后,又被宣告死亡的,则其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