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无不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的。古代社会的离婚立法主义(或称立法原则),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禁止离婚主义与许可离婚主义。禁止离婚主义并不是古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经历过的阶段,只是在有些地区如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实行过。而古代社会的许多国家则是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在中国古代,“出妻”、“和离”、“义绝”等是法定的离婚方式。古代离婚立法主义的演变大体沿着两条轨迹:古代采禁止离婚主义的向采许可离婚主义演变,古代采许可离婚主义的经历了由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向男女平权离婚主义的发展过程,近现代许多国家的离婚立法在采取许可离婚主义时,先后由有责主义(或称过错原则)发展到兼采无责主义(或称干扰原则),最后走向自由离婚主义(或称破裂原则)。
1.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中世纪,西欧各国受教会法控制,婚姻家庭案件管辖权操于教会法庭之手,根据基督教教义,“婚姻乃神作之合,人不可离之”,夫妻关系即使恶化到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只能别居。到15、16世纪,欧洲掀起了宗教改革、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婚姻还俗运动的开展,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逐渐归还世俗法庭,一些欧洲国家先后采取民事婚,实行许可离婚主义。但教会法的影响至今仍制约着极少数国家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虽不少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已摒弃禁止离婚主义,改采许可离婚主义。但仍有少数国家的法律现仍禁止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许可离婚主义承认婚姻的可变性及可离异性,允许夫妻在生存期间基于法定事由而解除婚姻关系。从古代社会至近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采取许可离婚的立法,但许可离婚的法定事由(或法定条件)则有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即从古代的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发展到近现代的男女平权离婚主义。近现代离婚法的限制离婚主义先后不同程度地从有责离婚主义发展到兼采无责离婚主义,并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这已成为当代许多国家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
(1)专权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封建法律中的“七出”之条,是专权离婚主义立法的典型代表。
(2)限制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无不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的。古代社会的离婚立法主义(或称立法原则),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禁止离婚主义与许可离婚主义。禁止离婚主义并不是古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经历过的阶段,只是在有些地区如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实行过。而古代社会的许多国家则是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在中国古代,“出妻”、“和离”、“义绝”等是法定的离婚方式。古代离婚立法主义的演变大体沿着两条轨迹:古代采禁止离婚主义的向采许可离婚主义演变,古代采许可离婚主义的经历了由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向男女平权离婚主义的发展过程,近现代许多国家的离婚立法在采取许可离婚主义时,先后由有责主义(或称过错原则)发展到兼采无责主义(或称干扰原则),最后走向自由离婚主义(或称破裂原则)。
1.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中世纪,西欧各国受教会法控制,婚姻家庭案件管辖权操于教会法庭之手,根据基督教教义,“婚姻乃神作之合,人不可离之”,夫妻关系即使恶化到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只能别居。到15、16世纪,欧洲掀起了宗教改革、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婚姻还俗运动的开展,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逐渐归还世俗法庭,一些欧洲国家先后采取民事婚,实行许可离婚主义。但教会法的影响至今仍制约着极少数国家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虽不少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已摒弃禁止离婚主义,改采许可离婚主义。但仍有少数国家的法律现仍禁止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许可离婚主义承认婚姻的可变性及可离异性,允许夫妻在生存期间基于法定事由而解除婚姻关系。从古代社会至近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采取许可离婚的立法,但许可离婚的法定事由(或法定条件)则有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即从古代的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发展到近现代的男女平权离婚主义。近现代离婚法的限制离婚主义先后不同程度地从有责离婚主义发展到兼采无责离婚主义,并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这已成为当代许多国家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
(1)专权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封建法律中的“七出”之条,是专权离婚主义立法的典型代表。
(2)限制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
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离婚立法,对于离婚的态度无不是由限制逐渐走向自由的。古代社会的离婚立法主义(或称立法原则),大体可分为两大类型:禁止离婚主义与许可离婚主义。禁止离婚主义并不是古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经历过的阶段,只是在有些地区如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国家实行过。而古代社会的许多国家则是实行许可离婚主义,在中国古代,“出妻”、“和离”、“义绝”等是法定的离婚方式。古代离婚立法主义的演变大体沿着两条轨迹:古代采禁止离婚主义的向采许可离婚主义演变,古代采许可离婚主义的经历了由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向男女平权离婚主义的发展过程,近现代许多国家的离婚立法在采取许可离婚主义时,先后由有责主义(或称过错原则)发展到兼采无责主义(或称干扰原则),最后走向自由离婚主义(或称破裂原则)。
1.禁止离婚主义
禁止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在生存期间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得离婚。在中世纪,西欧各国受教会法控制,婚姻家庭案件管辖权操于教会法庭之手,根据基督教教义,“婚姻乃神作之合,人不可离之”,夫妻关系即使恶化到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也只能别居。到15、16世纪,欧洲掀起了宗教改革、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婚姻还俗运动的开展,婚姻家庭案件的管辖权逐渐归还世俗法庭,一些欧洲国家先后采取民事婚,实行许可离婚主义。但教会法的影响至今仍制约着极少数国家人们的婚姻家庭生活。虽不少国家如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已摒弃禁止离婚主义,改采许可离婚主义。但仍有少数国家的法律现仍禁止离婚。
2.许可离婚主义
许可离婚主义是指允许夫妻基于法定事由,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许可离婚主义承认婚姻的可变性及可离异性,允许夫妻在生存期间基于法定事由而解除婚姻关系。从古代社会至近现代社会,许多国家采取许可离婚的立法,但许可离婚的法定事由(或法定条件)则有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演变过程。即从古代的男子专权离婚主义,发展到近现代的男女平权离婚主义。近现代离婚法的限制离婚主义先后不同程度地从有责离婚主义发展到兼采无责离婚主义,并逐渐走向自由离婚主义,这已成为当代许多国家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
(1)专权离婚主义。专权离婚主义是指夫家或夫本人单方面享有较多的离婚权,而妻本人或者没有离婚权或者离婚权受到极为严格的限制,故又称男子专权离婚主义,这种离婚制度是男子在政治上、经济上处于统治地位的必然结果。中国封建法律中的“七出”之条,是专权离婚主义立法的典型代表。
(2)限制离婚主义。限制离婚主义是指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始许离婚,故又称“有因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