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教科书认为,我国立法上公司也是依据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种类的,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因为,我国的公司法没有承认无限公司,也没有承认两合公司。立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都是要求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将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这种情形纳入了《合伙企业法》调整的范围。
(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及立法通常采用这种分类。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多数情况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通常采用这种分类。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影响是主要的,资本则处于次要的地位。交易者与公司打交道,不是由于其资本实力雄厚,主要是基于对股东个人(往往又是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者)的信赖。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资本信用程度、规模的大小是主要的,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交易者与较大规模的公司往来,跟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的关系。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特点兼备的,是人资两合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纯粹的劳合组织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现行公司法律规范中的最一般准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五项:
一、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自治”。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也就是说,公司自身要主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自觉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它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组织机构。为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公司要依据自己的意志,作出一系列的选择,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为一定的行为和不为一定的行为。
有不少教科书认为,我国立法上公司也是依据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种类的,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因为,我国的公司法没有承认无限公司,也没有承认两合公司。立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都是要求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将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这种情形纳入了《合伙企业法》调整的范围。
(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及立法通常采用这种分类。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多数情况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通常采用这种分类。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影响是主要的,资本则处于次要的地位。交易者与公司打交道,不是由于其资本实力雄厚,主要是基于对股东个人(往往又是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者)的信赖。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资本信用程度、规模的大小是主要的,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交易者与较大规模的公司往来,跟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的关系。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特点兼备的,是人资两合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纯粹的劳合组织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现行公司法律规范中的最一般准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五项:
一、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自治”。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也就是说,公司自身要主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自觉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它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组织机构。为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公司要依据自己的意志,作出一系列的选择,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为一定的行为和不为一定的行为。
有不少教科书认为,我国立法上公司也是依据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种类的,这种观点并不准确。因为,我国的公司法没有承认无限公司,也没有承认两合公司。立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都是要求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将投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这种情形纳入了《合伙企业法》调整的范围。
(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及立法通常采用这种分类。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多数情况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时仅指上市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股份全部由设立时的所有股东持有,且其股份不能在公开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通常是指有限公司,其人数有一定的限制,股份的转让也有较严格的限制。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
这种分类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为划分标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通常采用这种分类。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和社会影响是主要的,资本则处于次要的地位。交易者与公司打交道,不是由于其资本实力雄厚,主要是基于对股东个人(往往又是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者)的信赖。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这样的公司,资本信用程度、规模的大小是主要的,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可以忽略不计。因为,交易者与较大规模的公司往来,跟公司的股东并无直接的关系。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特点兼备的,是人资两合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纯粹的劳合组织是合作社,资合加劳合被称为股份合作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贯穿现行公司法律规范中的最一般准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五项:
一、公司自治原则
公司应当实行“自治”。所谓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也就是说,公司自身要主动地实行严格的管理,自觉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它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组织机构。为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公司要依据自己的意志,作出一系列的选择,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资源,为一定的行为和不为一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