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如,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主张并证明债权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申报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限。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极为必要。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新《企业破产法》采用了立法限制基础上的法院酌定模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对于所有的债权人不论其是否知悉破产程序开始的事实,设定了统一的申报起算点,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申报结束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其具体步骤有: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
2.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如,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主张并证明债权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申报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限。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极为必要。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新《企业破产法》采用了立法限制基础上的法院酌定模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对于所有的债权人不论其是否知悉破产程序开始的事实,设定了统一的申报起算点,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申报结束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其具体步骤有: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
2.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如,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需要说明的是,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主张并证明债权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申报书,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3)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供证据。
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限。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极为必要。因为只有在债权人人数和债权数额业已确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债权人会议和进行清算分配。新《企业破产法》采用了立法限制基础上的法院酌定模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时,对于所有的债权人不论其是否知悉破产程序开始的事实,设定了统一的申报起算点,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债权申报结束后,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须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其具体步骤有: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
2.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3.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