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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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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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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话题: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发布日期(Date): [2025-05-01 T 16:04:31]


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第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即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是指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已不复存在;相对消灭是指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因转移给他人而消灭。例如,甲有一所房屋的所有权,现该房屋灭失,甲的房屋所有权关系绝对消灭;若甲的房屋未灭失,而是将该房屋出卖给丙,由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则甲的房屋所有权关系就为相对消灭,就丙而言则为所有权关系相对发生。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一)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所谓与人的意志无关,是指该现象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并非指该现象的发生或出现与人的意志无关。例如,甲被乙杀死这一现象。甲的死亡作为引起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不包含人的意志的,甲的死亡便为自然事实。至于乙的杀害行为,作为引起侵权赔偿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则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偶发的客观现象,如人的出生、死亡,台风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
(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对于自然事实,法律只能规定其发生的法律后果,但不能控制其发生的数量,当事人也不能有意识地促成或者阻碍其发生,也不存在合法与否的问题。而对于人的行为,法律则可以通过规定其不同的后果,以控制其发生的数量。行为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且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实施与实施何种行为。因此,法律规范人的行为,可以鼓励当事人实施合法行为或制裁当事人的不法行为。
人的行为既包括当事人的行为,也包括他人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是指当事人自己实施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订立合同。他人的行为是指非由当事人实施的但却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后果的行为,如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其实施行为是否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可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如订立合同;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并非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但因该行为实施的事实即在当事人间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无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的行为虽不合法,但因该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却是合法的。例如,侵权行为是不合法的事实行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却是合法的。
第三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学说上有不同的观点。一般认为,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包含以下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
民事主体可以享有何种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法律根据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哪些权利。但民事主体是否享有某一项权利,则决定于其是否参与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为民事主体享有的具体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组成部分。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上一篇:

学习要点: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实现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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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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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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