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中国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本网站愿意为这一重任承担一份力量!
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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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土地所有权是以土地为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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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25-08-02 T 10: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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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明瑞、房绍坤、刘凯湘
作品名称: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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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法律专业,基础科段,2011年版,含: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组编: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课程代码:00242,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2011年4月第1版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以土地为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特点:(1)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在我国法上,土地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2)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在我国法上,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村集体,其他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不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3)土地所有权的交易具有禁止性。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土地的交易,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进行土地交易。(4)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在我国,土地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国家或集体组织一般并不直接行使土地所有权,而是通过所有权人设置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行使其所有权。例如,就国家土地所有权而言,主要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就集体土地所有权而言,主要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制度。
土地所有权以土地为客体,而土地又包括地表、地上空间和地下地身。因此,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可以从“横”和“纵”两个方面理解。在“横”的方面,可以通过划定四至的方法,明确疆界即地界,以此来确定某一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可见,土地所有权在“横”的方面是以地界为其效力所及的范围。在“纵”的方面,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及于地表、地上空间和地下地身,但土地所有权的效力在及于地上空间、地下地身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1)法律的限制,如国防、电信、交通、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名胜古迹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限制。(2)内在的限制,即以“行使所有权有利益”的范围加以限制。就是说,土地所有权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其行使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为土地所有权的效力所不及。例如,飞机在土地上空飞行,对土地所有权人而言,即属于“行使所有权有利益”的范围之外。
2.建筑物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是指以各种类型的建筑物为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包括普通建筑物所有权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们各具有不同的特性。《物权法》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了专章规定。
建筑物属于地上定着物,因此,在物理上,建筑物与土地不可分离。但在法律上,建筑物与土地的关系存在着结合主义和分别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依据结合主义,建筑物与土地结合为一个不动产,建筑物只是土地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物;依据分别主义,建筑物与土地是两个独立的物。我国法采取分别主义,建筑物与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为两个独立的不动产,可以分别成为物权的客体,具体表现为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是两种独立的不动产物权。我国《物权法》在实行分别主义的同时,又实行了“房地一体处分”原则。根据《物权法》第146条和第147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就是通常所称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规则。
四、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所有权的义务,以确保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但是,与其他权利一样,所有权也不是绝对无限制的。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正当权益。《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看,所有权受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有权依法征收、征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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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