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
六、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意义。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债的概念;(2)债的特点;(3)债的要素;(4)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5)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6)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7)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8)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9)主债与从债;(10)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领会
(1)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2)债权的特点。
(三)应用
说明债的分类的标准和法律意义。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掌握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和效力、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依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返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第三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
四、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义。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的债。
区分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
六、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意义。
七、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的意义。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债的概念;(2)债的特点;(3)债的要素;(4)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5)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6)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7)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8)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9)主债与从债;(10)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二)领会
(1)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物;(2)债权的特点。
(三)应用
说明债的分类的标准和法律意义。
第十九章 债的发生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性质、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掌握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和效力、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和效力。
课程内容
第一节 债的发生概述
一、债的发生的概念
债的发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发生的原因也称债的发生依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第二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性质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性质
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其性质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而非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须一方受有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一)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二)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四、不当得利的效力
(一)不当得利返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
第三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二)无因管理的性质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他人事务;(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一)管理人的义务
(二)本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