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存的原因和方法
(一)提存的原因
(二)提存的方法
四、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第五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原因有二:一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二为特定承受。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产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一、债务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和特点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的特点。
(二)免除的方式
(三)免除的效力
二、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债务更新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债的消灭的概念;(2)债的消灭的原因;(3)清偿的概念;(4)代物清偿的概念;(5)清偿抵充的概念;(6)抵销的概念;(7)提存的概念;(8)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9)混同的概念;(10)混同的原因;(11)免除的概念;(12)债务更新的概念。
(二)领会
(1)债的消灭的效力;(2)清偿的效力;(3)清偿的成立条件;(4)抵销的效力;(5)抵销的构成要件;(6)提存的原因和方式。
(三)应用
分析债归于消灭的各种原因及其成立条件。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点、继承的分类、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掌握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和效力、继承权行使和放弃的方式和效力、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要求。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点。
二、继承的分类
继承主要有以下分类:(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2)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3)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享有的继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二、继承权的特点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第三节 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性质。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指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理由。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放弃的概念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三、提存的原因和方法
(一)提存的原因
(二)提存的方法
四、提存的效力
(一)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二)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三)债权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
第五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二、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原因有二:一为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二为特定承受。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产生债的关系消灭的效力。由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权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
第六节 债务免除与更新
一、债务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和特点
免除是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免除的特点。
(二)免除的方式
(三)免除的效力
二、债务更新
债务更新是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债务更新的构成要件。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债的消灭的概念;(2)债的消灭的原因;(3)清偿的概念;(4)代物清偿的概念;(5)清偿抵充的概念;(6)抵销的概念;(7)提存的概念;(8)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9)混同的概念;(10)混同的原因;(11)免除的概念;(12)债务更新的概念。
(二)领会
(1)债的消灭的效力;(2)清偿的效力;(3)清偿的成立条件;(4)抵销的效力;(5)抵销的构成要件;(6)提存的原因和方式。
(三)应用
分析债归于消灭的各种原因及其成立条件。
第五编 继承权
第二十四章 继承权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点、继承的分类、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掌握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和效力、继承权行使和放弃的方式和效力、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要求。
课程内容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和分类
一、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特点。
二、继承的分类
继承主要有以下分类:(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2)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3)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第二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有效遗嘱享有的继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二、继承权的特点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第三节 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性质。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指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理由。
三、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是指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
一、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放弃
(一)继承权放弃的概念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