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
(三)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第五节 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亲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2)继承的主要分类;(3)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4)继承权丧失的概念;(5)继承权放弃的概念;(6)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二)领会
(1)继承权丧失的性质;(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三)应用
(1)举例说明继承权丧失的事由;(2)说明继承权的行使;(3)以实例分析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和特点;理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掌握代位继承的条件、遗产份额的确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的特点。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点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特点。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三)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二、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特点。
(二)继承权放弃的方式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须采取明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
(三)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溯及自继承开始之时。
第五节 继承权的保护
一、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二、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可以由继承人自己亲自行使,也可以由代理人代理行使。
三、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继承的概念和特点;(2)继承的主要分类;(3)继承权的概念和特点;(4)继承权丧失的概念;(5)继承权放弃的概念;(6)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概念。
(二)领会
(1)继承权丧失的性质;(2)继承权丧失的效力;(3)继承权放弃的效力。
(三)应用
(1)举例说明继承权丧失的事由;(2)说明继承权的行使;(3)以实例分析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行使和诉讼时效。
第二十五章 法定继承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概念和特点;理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掌握代位继承的条件、遗产份额的确定。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点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的特点。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法定继承。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哪些人可以为法定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概念和特点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特点。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一、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权的性质。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
(三)代位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
二、转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