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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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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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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要点:第3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



发布日期(Date): [2026-09-09 T 11:16:58]


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作品名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本通
网站知识内容来源全部名单: 查看

发表说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本通,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编, 中国法治出版社, 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全新修订,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规范性文件·法律条文意旨·案例裁判摘要·重点条文提示

部门规章及文件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5. 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 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日的24时为准。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其他事项。
法律
1.《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第19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 他内容。
2.《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
第3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 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 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 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行政法规及文件
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意见的通知》(2002年7月6日 )
四、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 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 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 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
部门规章及文件
4.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
6. 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 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 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 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 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 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 变更。
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10 月31日)
6.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 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 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 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 工作岗位,而职工又愿意到其他单位工作并继续与原单位保留劳 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办理,即职工与原单位保持 劳动关系但不在岗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8. 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 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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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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