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 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 假半天。
第 4 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 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 5 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 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 6 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 不补假。
第 7 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可合理安排统一放假调休, 结合落实带薪年休假等制度,实际形成较长假期。除个别特殊情 形外,法定节假日假期前后连续工作一般不超过6天。
部门规章及文件
4.《关于〈劳动法〉 若干条文的说明》 (1994年9月5日)
第37条 本条应理解为:(一)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 位,在实行新的工时制度下,应既能保证劳动者享受缩短工时的待遇,又尽量保证劳动者的计件工资收入不减少。
(二)如果适当调整劳动定额,在保证劳动者计件工资收入 不降低的前提下,计件单位可以不作调整;如果调整劳动定额 有困难,就应该考虑适当调整劳动者计件单价,以保证收入不减少。
第38条 本条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 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已被1997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废止。)第九条企业根据所在地的供电、供水和 交通等实际情况,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灵活安排周休 息日。
第39条 劳动部、人事部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中规定:“由于工作性质和职责的限制, 不宜实行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国务院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提出意 见,报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如:出租车驾驶员、森林巡视员等。
第40条 根据1949年政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 假办法》(具体放假办法有所变化,请参见2024年11月10日修订的《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之规定,元旦,放假一天,一月一日;春节,放假三 天,农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国际劳动节,放假一 天,五月一日;国庆节,放假二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
本条第(五)项具体指:妇女节,放假半日;少数民族习惯 的假日,由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放假日期。 其他纪念日,不放假,属于全国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 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假日,如适逢星期日不补假。休 假节日不包括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第41条 本条中的“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 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的加班加点。本条中的“生产经营需要”是 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 急任务等情况。
第42条 本条第(三)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 现行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当前主要指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规定的四种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