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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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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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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平时学习时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



发布日期(Date): [2018-09-04 T 17:44:49]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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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案例。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婚姻效力。案情回放。朱某于2005年期间到贵州某县城里找工作,看到火车站旁的电灯柱上张贴一张招聘启示,其中留有招聘人的联系电话。于是朱某拨通了对方的手机号码,相互简单地说了几句后约好了见面的时间、地点。见面后,对方称为朱某介绍服装厂工作,并谈妥工作上各方面条件。后对方以带朱某去见老板为由,将其拐卖给一个偏僻山区的农民李某做媳妇。因该山区在山岙里,地理复杂,很难逃出去,朱某只好先待下去,等有机会再逃跑。几天后,朱某发现李某一家人老实厚道,而且全家人都非常关心、照顾、疼爱自己,于是日子就一天一天地凑合过下去。其间,李某的父亲通过当地村干部找到乡里的熟人,领取了李某与朱某的结婚证。朱某看到结婚证后,也默认了。几天后,李某家招集了几位亲朋好友,在家摆了二桌酒席,就算是作为结婚仪式。第二年,朱某生了一个女孩,李某一家人有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见朱某生的是个女孩,就开始对朱某有点冷淡,没有像以往那样关心她了。朱某觉得很委屈。同年下半年,李某的邻居也拐买了一位贵州女子作媳妇,朱某与那女子熟悉后,商量要一起逃婚,经过谋划后,终于逃脱成功了。朱某逃到温州市区,并在那里找到一份美容院的工作,工作虽然稳定下来,但她担心李家人会来温州找她麻烦,婚姻问题没有解决,心里很不安。2012年,朱某为了结束那段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关系,特向法院提出诉讼:(1)主张结婚登记无效(理由是自己没去登记领证);(2)孩子归男方抚养,抚养费每月支付500元。处理结果:人民法院经办法官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建议朱某直接提起离婚诉讼,处理更为妥善。朱某遂变更了诉讼请求,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最后此离婚案很快进行了调解,调解内容为:原、被告同意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女方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孩子抚养费3万元。朱某当天就按调解书上的内容支付了3万元的抚养费,双方均表示满意。律师解惑。一、婚姻无效的情形。处理婚姻关系有无效力,应当重点审查双方是否确实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从上述的条文看,无效的婚姻没有兜底条款。从民事审判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争议的角度来讲,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从是否符合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方面进行审查。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告为无效婚姻,不仅随意扩大了无效婚姻的适用范围,同时也有悖于无效婚姻制度设立的初衷。程序具有瑕疵的结婚登记存在着不合法性,其法律效力自然会受到质疑,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效,但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区别是重大瑕疵还是一般瑕疵,对于存在一般瑕疵能够通过补正等方式解决的,尽量不要轻易否定结婚登记的效力。二、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未必导致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未亲自到场登记结婚,不能单纯地以《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婚姻,应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从立法目的上看,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是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缔结婚姻乃是出于自愿。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保证当事人的自愿,只要男女双方均自愿,哪怕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办理,婚姻也是有效的。但是因当事人是否自愿难以考证,所以《婚姻法》才将“必须”的字眼加以强调。只要亲自去办理登记的,就视为自愿。但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却不能一概视为不自愿。具体实践中应做如下区分:(1)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即一方单独去办理结婚登记事先经过了另一方同意,则应认可其婚姻的效力。(2)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在其登记时不知道或不愿意结婚的,根据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应赋予该方当事人以撤销权。(3)双方当事人均非自愿的情形,如单方或双方父母瞒着子女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其法律效果应当可如上面第(2)种情形,赋予男女双方撤销权。三、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朱某提出主张婚姻登记无效,所持的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如果判决的话,有可能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请,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法院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因此,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理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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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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