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无效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案情回放。王某和林某是姑表兄妹,二人成长于农村,小时候天天聚在一起嬉笑、玩耍,真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为了亲上加亲,双方父母为他俩订了娃娃亲。慢慢地,王某和林某都长大成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2004年2月,双方父母为他俩按民俗举办了婚礼。婚礼后,二人便共同进城打工。进城后,王某才知道姑表兄妹不能结婚,于是对这段感情有了犹豫。其实对这段感情她也是难以割舍,但道德的谴责却又无时无刻折磨着她迷茫的心灵。王某知道有些爱注定不能在一起,更何况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感情。因此,王某向林某提出了分手。此时,林某也知道姑表兄妹不能做夫妻,同时发现王某已有意与自己疏远,但他并不认为表兄妹的血缘会影响到他们的感情,他还是希望与王某在一起。2007年8月,王某终于鼓起勇气向林某提出分手,但林某坚决不同意,王某只能不了了之。数日后王某搬离了她与林某共同居住的家,希望林某能够对她死心。林某多次对王某好言相劝,让其回家生活,但总是无功而返。王某进城后一直在一家鞋厂工作,工作中认识了工友刘某,二人很有共同语言,便经常在一起。2010年12月,刘某向王某求婚,王某同意了。2011年2月王某与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心存芥蒂的林某非常生气,在劝说王某离开刘某无果的情形下,向法院提出自诉,认为王某犯重婚罪,要求法院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处理结果:本案法院不予受理林某自诉王某重婚一案。因为林某虽然与王某按民俗结婚,但他们之间即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而且双方又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使婚姻成立也属无效婚姻,所以王某另行组成新的家庭,并不构成重婚。律师解惑。一、近亲属结婚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客观上,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并未发现前来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予以颁发结婚证,此婚姻亦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结婚登记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本案王某和林某虽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属禁止结婚之列,也未办理结婚证,所以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等。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关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旁系血亲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如叔、伯、姑和叔伯祖父、祖姑等),辈分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如侄子女、侄孙子女等),以及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平辈旁系血亲(如兄弟妹妹、堂兄弟妹妹和表兄弟妹妹等)。我国现行婚姻法就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己身为一代,然后由己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由此可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无效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案情回放。王某和林某是姑表兄妹,二人成长于农村,小时候天天聚在一起嬉笑、玩耍,真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为了亲上加亲,双方父母为他俩订了娃娃亲。慢慢地,王某和林某都长大成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2004年2月,双方父母为他俩按民俗举办了婚礼。婚礼后,二人便共同进城打工。进城后,王某才知道姑表兄妹不能结婚,于是对这段感情有了犹豫。其实对这段感情她也是难以割舍,但道德的谴责却又无时无刻折磨着她迷茫的心灵。王某知道有些爱注定不能在一起,更何况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感情。因此,王某向林某提出了分手。此时,林某也知道姑表兄妹不能做夫妻,同时发现王某已有意与自己疏远,但他并不认为表兄妹的血缘会影响到他们的感情,他还是希望与王某在一起。2007年8月,王某终于鼓起勇气向林某提出分手,但林某坚决不同意,王某只能不了了之。数日后王某搬离了她与林某共同居住的家,希望林某能够对她死心。林某多次对王某好言相劝,让其回家生活,但总是无功而返。王某进城后一直在一家鞋厂工作,工作中认识了工友刘某,二人很有共同语言,便经常在一起。2010年12月,刘某向王某求婚,王某同意了。2011年2月王某与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心存芥蒂的林某非常生气,在劝说王某离开刘某无果的情形下,向法院提出自诉,认为王某犯重婚罪,要求法院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处理结果:本案法院不予受理林某自诉王某重婚一案。因为林某虽然与王某按民俗结婚,但他们之间即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而且双方又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使婚姻成立也属无效婚姻,所以王某另行组成新的家庭,并不构成重婚。律师解惑。一、近亲属结婚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客观上,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并未发现前来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予以颁发结婚证,此婚姻亦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结婚登记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本案王某和林某虽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属禁止结婚之列,也未办理结婚证,所以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等。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关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旁系血亲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如叔、伯、姑和叔伯祖父、祖姑等),辈分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如侄子女、侄孙子女等),以及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平辈旁系血亲(如兄弟妹妹、堂兄弟妹妹和表兄弟妹妹等)。我国现行婚姻法就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己身为一代,然后由己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由此可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无效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案情回放。王某和林某是姑表兄妹,二人成长于农村,小时候天天聚在一起嬉笑、玩耍,真可谓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为了亲上加亲,双方父母为他俩订了娃娃亲。慢慢地,王某和林某都长大成人,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2004年2月,双方父母为他俩按民俗举办了婚礼。婚礼后,二人便共同进城打工。进城后,王某才知道姑表兄妹不能结婚,于是对这段感情有了犹豫。其实对这段感情她也是难以割舍,但道德的谴责却又无时无刻折磨着她迷茫的心灵。王某知道有些爱注定不能在一起,更何况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感情。因此,王某向林某提出了分手。此时,林某也知道姑表兄妹不能做夫妻,同时发现王某已有意与自己疏远,但他并不认为表兄妹的血缘会影响到他们的感情,他还是希望与王某在一起。2007年8月,王某终于鼓起勇气向林某提出分手,但林某坚决不同意,王某只能不了了之。数日后王某搬离了她与林某共同居住的家,希望林某能够对她死心。林某多次对王某好言相劝,让其回家生活,但总是无功而返。王某进城后一直在一家鞋厂工作,工作中认识了工友刘某,二人很有共同语言,便经常在一起。2010年12月,刘某向王某求婚,王某同意了。2011年2月王某与刘某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心存芥蒂的林某非常生气,在劝说王某离开刘某无果的情形下,向法院提出自诉,认为王某犯重婚罪,要求法院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处理结果:本案法院不予受理林某自诉王某重婚一案。因为林某虽然与王某按民俗结婚,但他们之间即不属于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而且双方又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使婚姻成立也属无效婚姻,所以王某另行组成新的家庭,并不构成重婚。律师解惑。一、近亲属结婚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客观上,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并未发现前来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予以颁发结婚证,此婚姻亦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自结婚登记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本案王某和林某虽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属禁止结婚之列,也未办理结婚证,所以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范围。直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己身所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等。旁系血亲,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关系,除直系血亲外,其他一切在血缘上同出一源的亲属均为旁系血亲。旁系血亲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如叔、伯、姑和叔伯祖父、祖姑等),辈分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如侄子女、侄孙子女等),以及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平辈旁系血亲(如兄弟妹妹、堂兄弟妹妹和表兄弟妹妹等)。我国现行婚姻法就是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世代计算法一辈为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己身为一代,然后由己身向上或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数至祖父母为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二代,数至孙子女为三代。以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须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确定世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由此可知,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己身相对而言)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