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重婚罪如何认定。案情回放。2002年3月,项某(男)经人介绍结识了邻村的李某(女),两人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并于结婚的第二年生育一女,取名项北,两年后又生育一子取名项南。因两人恋爱时间不长,双方性格没有完全磨合,平时两人经常争吵。2005年7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李某便带着儿子与女儿离开了家,远到南方的小城打工。李某带着两个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生活非常艰难。虽然两年前是自己先离开项某,一人南下打拼,但这缘于赌气。李某后来想回去,但又希望是项某能够来接她回去,因此在矛盾中李某两年中未与项某联系。两年时间,项某也一次未与李某联系。李某无从得知项某这两年的生活状态。李某在外独自打拼两年之后,实在是难以坚持下去,便计划回老家找项某。这两年在外打拼的经历,让李某明白了夫妻之间应该同甘共苦,并且为了孩子,李某一心想着回家与项某好好过日子。2007年8月李某带着孩子回到了家里。回到家后,李某发现项某并不在家里。多方打听才得知项某在她离家后的次月便南下打工,至今未归。于是,李某再次南下寻找项某,在朋友的帮助下,李某终于在一公寓内找到了项某。在李某还未感受与丈夫久别重逢的喜悦时就得知了一个惊天噩耗——项某已与一名叫厉某的女人同居,并且两人已生有一个一周岁的儿子。李某伤心欲绝,实难接受这个事实。认为自己这两年一直含辛茹苦地照顾孩子,一心扑在工作上而项某却与他人同居生子,自己身为妻子的权益严重受到了损害,遂起诉项某重婚。李某向法院提交了项某与厉某的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证人证言,项某与厉某的儿子的出生证明等一系列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处理结果:本案法院审理认为,项某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厉某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律师解惑。一、重婚罪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对于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对于没有结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往往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二)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三)没有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重婚。二、重婚与同居的区别。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类。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但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本案中项某与厉某虽然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但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他们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项某与厉某同居生子,如果项某与厉某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项某仅是与厉某共同生活,对外并非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这也就遇到了司法实践中重婚罪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的问题。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比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三、重婚罪的处理方法。第一,应对构成重婚的一方给予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条说明重婚罪可以由原配偶自诉至法院请求对重婚一方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虽属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这条的规定,重婚罪如原配愿意与重婚一方继续生活,自愿撤回自诉的,可以不再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重婚罪如何认定。案情回放。2002年3月,项某(男)经人介绍结识了邻村的李某(女),两人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并于结婚的第二年生育一女,取名项北,两年后又生育一子取名项南。因两人恋爱时间不长,双方性格没有完全磨合,平时两人经常争吵。2005年7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李某便带着儿子与女儿离开了家,远到南方的小城打工。李某带着两个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生活非常艰难。虽然两年前是自己先离开项某,一人南下打拼,但这缘于赌气。李某后来想回去,但又希望是项某能够来接她回去,因此在矛盾中李某两年中未与项某联系。两年时间,项某也一次未与李某联系。李某无从得知项某这两年的生活状态。李某在外独自打拼两年之后,实在是难以坚持下去,便计划回老家找项某。这两年在外打拼的经历,让李某明白了夫妻之间应该同甘共苦,并且为了孩子,李某一心想着回家与项某好好过日子。2007年8月李某带着孩子回到了家里。回到家后,李某发现项某并不在家里。多方打听才得知项某在她离家后的次月便南下打工,至今未归。于是,李某再次南下寻找项某,在朋友的帮助下,李某终于在一公寓内找到了项某。在李某还未感受与丈夫久别重逢的喜悦时就得知了一个惊天噩耗——项某已与一名叫厉某的女人同居,并且两人已生有一个一周岁的儿子。李某伤心欲绝,实难接受这个事实。认为自己这两年一直含辛茹苦地照顾孩子,一心扑在工作上而项某却与他人同居生子,自己身为妻子的权益严重受到了损害,遂起诉项某重婚。李某向法院提交了项某与厉某的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证人证言,项某与厉某的儿子的出生证明等一系列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处理结果:本案法院审理认为,项某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厉某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律师解惑。一、重婚罪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对于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对于没有结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往往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二)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三)没有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重婚。二、重婚与同居的区别。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类。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但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本案中项某与厉某虽然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但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他们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项某与厉某同居生子,如果项某与厉某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项某仅是与厉某共同生活,对外并非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这也就遇到了司法实践中重婚罪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的问题。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比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三、重婚罪的处理方法。第一,应对构成重婚的一方给予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条说明重婚罪可以由原配偶自诉至法院请求对重婚一方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虽属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这条的规定,重婚罪如原配愿意与重婚一方继续生活,自愿撤回自诉的,可以不再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重婚罪如何认定。案情回放。2002年3月,项某(男)经人介绍结识了邻村的李某(女),两人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并于结婚的第二年生育一女,取名项北,两年后又生育一子取名项南。因两人恋爱时间不长,双方性格没有完全磨合,平时两人经常争吵。2005年7月在一次激烈的争吵之后,李某便带着儿子与女儿离开了家,远到南方的小城打工。李某带着两个孩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孩子,生活非常艰难。虽然两年前是自己先离开项某,一人南下打拼,但这缘于赌气。李某后来想回去,但又希望是项某能够来接她回去,因此在矛盾中李某两年中未与项某联系。两年时间,项某也一次未与李某联系。李某无从得知项某这两年的生活状态。李某在外独自打拼两年之后,实在是难以坚持下去,便计划回老家找项某。这两年在外打拼的经历,让李某明白了夫妻之间应该同甘共苦,并且为了孩子,李某一心想着回家与项某好好过日子。2007年8月李某带着孩子回到了家里。回到家后,李某发现项某并不在家里。多方打听才得知项某在她离家后的次月便南下打工,至今未归。于是,李某再次南下寻找项某,在朋友的帮助下,李某终于在一公寓内找到了项某。在李某还未感受与丈夫久别重逢的喜悦时就得知了一个惊天噩耗——项某已与一名叫厉某的女人同居,并且两人已生有一个一周岁的儿子。李某伤心欲绝,实难接受这个事实。认为自己这两年一直含辛茹苦地照顾孩子,一心扑在工作上而项某却与他人同居生子,自己身为妻子的权益严重受到了损害,遂起诉项某重婚。李某向法院提交了项某与厉某的邻居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证人证言,项某与厉某的儿子的出生证明等一系列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处理结果:本案法院审理认为,项某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没有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厉某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律师解惑。一、重婚罪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在客观上必须有重婚行为,对于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这种结婚可以是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或者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正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对于没有结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属于重婚。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往往有以下几种类型:(一)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二)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三)没有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重婚。二、重婚与同居的区别。同居分为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类。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但并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本案中项某与厉某虽然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但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他们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项某与厉某同居生子,如果项某与厉某是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果项某仅是与厉某共同生活,对外并非声明是夫妻关系,则属同居,虽然是不道德的,但不构成重婚罪。这也就遇到了司法实践中重婚罪认定“夫妻名义”取证难的问题。重婚要求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比如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购买及租赁住房、举行婚礼等。三、重婚罪的处理方法。第一,应对构成重婚的一方给予法律制裁。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条说明重婚罪可以由原配偶自诉至法院请求对重婚一方追究刑事责任。重婚罪虽属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这条的规定,重婚罪如原配愿意与重婚一方继续生活,自愿撤回自诉的,可以不再追究重婚一方的刑事责任。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