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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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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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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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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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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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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在学习过程中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



发布日期(Date): [2018-09-14 T 17:36:22]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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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案情回放。2008年8月,张某(女)与魏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张某之女小马(系与前夫马某所生)当时14岁,在张某再婚以后与张某、魏某共同生活。张某与魏某在婚后未生育子女,魏某以父亲的身份与小马相处,对其在生活上非常照顾,不但在吃、穿方面投入大量的金钱,而且在旅游、文艺爱好等方面也尽力满足小马的需要。在读书教育方面,魏某自己不但亲力亲为指导小马功课,还给小马报名参加许多课外培训班,使得小马在学习上取得不小的进步。小马对魏某也很尊重,两人相处非常融洽。魏某与张某的相处就没有与女儿那么融洽了,两人婚后不久就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8月,张某与魏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小马与生母张某一起生活。小马的抚养费由张某承担。2013年暑假,小马与同学一起去外地旅游时,不慎发生溺水事故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相关责任单位与个人在与小马的家属协商后,赔偿小马家属人民币75万元。魏某以系小马的继父并实际抚养教育小马4年之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马某分得75万元的三分之一即25万元。处理结果:本案最终以当事人协商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考虑到魏某确实尽心尽力抚养教育小马4年且实际投入相当资金,与小马之间属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的关系。最后魏某分得其中的10万元。律师解惑:一、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理解。《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一)继父母、继子女的含义。继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与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继子女,是指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均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但没有自然血缘关系,故属于姻亲。自己的生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后,某人只要与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该人年龄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抚养,也不管该人是初婚还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继父或继母。自己与离异或丧偶者结婚,不管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龄比自己大),不管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对方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继子女。(二)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存在双重父或双重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此时的继子女,同时受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抚养,对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赡养义务,均是继父或继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虐待或歧视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受刑事制裁。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主要是在道德的束缚和社会舆论的引导下,以说服教育的方式予以解决,由此引发的民事诉讼,并不多见。《婚姻法》主要调整基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建立起来的拟制血亲关系后,因财产继承、赡养等引发的纠纷。1,赡养纠纷。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当继子女不主动甚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继父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2,财产继承纠纷。一个再婚家庭中,再婚的夫妻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亲生子女之间,不管是否直接抚养该亲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婚的夫妻与其共同的生子女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或妻与各自的父母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不直接抚养他的生父或生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见,在这样的家庭中,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十分复杂。一个再婚家庭中如有一人死亡,继承人的范围往往会超出在这个再婚家庭中生活的人,因此在分割遗产时,与普通家庭相比,引发纠纷的可能性较大。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认定。婚姻法对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才算形成抚养关系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也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有如下几种观点:(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3)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笔者认为,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第一,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如继子女已成年,即便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一起生活,也不能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第二,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事实要持续一定时间。下面,就这两个标准,分别予以说明。第一,如何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通常情况下,未成年的继子女随生父与继母或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即有抚养事实。在多数情况下,判断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抚养事实进而认定是否为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并不难,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用,但没有共同生活,或者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没有直接抚养。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则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二是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当然,在抚养事实的认定方面,实践中乃至理论上的认识还不统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第二,抚养事实至少持续多长时间才算形成抚养关系?关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尚无明确尺度。有观点认为,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达5年以上的继子女,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因抚养事实持续时间短而否认形成抚养关系。但是,如果抚养事实持续时间少于2年,要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应特别慎重。因为是否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涉及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互有继承权,也涉及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进而关系到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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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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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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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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