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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所讲解的法律案例。也为自己在上网购物、日常购物中多了解 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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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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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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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我们学习时亲子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Date): [2018-09-15 T 11:29:20]


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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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亲子关系如何认定。案情回放。吕某(女)与丁某(男)均系浙江省某县人。1995年吕某和丁某结婚。1996年3月7日,吕某在县某医院生下女儿小丁。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丁某要求与吕某离婚,2001年3月25日,吕某与丁某达成离婚协议,小丁由吕某抚养,丁某支付相应抚养费。离婚后丁某办了公司,收入不错,对女儿小丁也很照顾。可是,丁某越来越感觉小丁长得不像他,还有人在背后说闲话。于是,丁某设法抽得小丁一份血样,私下送去鉴定。鉴定结果正如他所料,小丁非他亲生。2012年7月12日,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认可丁某与小丁非父女关系,不再承担抚养费。收到诉状后,吕某认为不可能,要求重新做亲子鉴定。于是法院通知吕某、丁某、小丁三人进行DNA亲子鉴定。2012年9月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显示,小丁不是丁某所生,也不是吕某所生。这样的结论使吕某和小丁大吃一惊。小丁既不是丁某所生,也不是吕某所生,那她是谁的孩子呢?据吕某回忆,1996年3月7日她在某医院生下女儿,产后的24小时孩子一直是由医生护士护理的,24小时后女儿才被送到吕某身边。她生产时同一产房内还有一位产妇,生下的也是女儿,间隔仅差5分钟。吕某认为,女儿掉包肯定是在产后的24小时这个时间内,是医生护士工作疏忽造成的差错。吕某通过住院病历档案找到同一产房那位产妇,那女孩姓俞,巧的是俞姓女孩与小丁同在一所中学同一年级读书,并且同住一幢宿舍楼,一个住二楼、一个住三楼。吕某说,俞姓女孩的确很像前夫丁某。有人建议,俞姓女孩与小丁同时去进行DNA鉴定,那就真相大白了。但是,俞家否认女儿被“掉包”,不同意去亲子鉴定。丁某得知小丁非自己亲生后,与小丁断绝了父女关系。为了不让别人指指点点,小丁办理了更名手续,将小丁改为小吕。小丁之前学习成绩一直不错,在年级处于中上游,亲子鉴定后她的成绩一落千丈,下降到了300多名。本来有希望考入重点大学的她,只能读了第三批。更为重要的是,吕某至今不知其亲生女儿的下落,小丁至今也不知其亲生父母为何人。处理结果:2012年10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丁某非小丁的亲生父亲。丁某对小丁无须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均未上诉。律师解惑:一、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与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是家庭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广泛、深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包括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关系。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这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等。二、亲子鉴定。随着社会的进步,医疗条件的改善,以及社会、公众对婚前性行为或婚外性行为的宽容,许多夫妻担心子女不是自己所生,大部分情况下是男方怀疑子女是否自己亲生。基于子女是母亲自身所生的生物学特征,母子关系以往是不需要特别加以证明的,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产,因此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自己亲生。亲子关系认定特指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由于认定亲子关系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亲子关系仅靠法官的知识和经验很难作出判断,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多数需要通过亲子鉴定解决。亲子鉴定即通过法律程序,利用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子关系进行分析判断,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亲子鉴定古已有之,古人有“滴血验亲”的说法,认为如果两个人的血液能够在水这种载体中相融的话就存在血缘关系;如果相互排斥就不存在血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极粗糙、不科学的鉴别方法。在我国,科学的亲子鉴定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初,采用的是人类白细胞抗原检测方式,由于准确性不够理想,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审慎的态度,要求在认定亲子关系时结合其他依据,综合分析判断。随着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DNA亲子鉴定否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几近100%,肯定亲子关系的准确率也达到99.99%。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亲子关系认定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亲子鉴定广泛应用于刑事、行政、民事各个领域。对于民事案件来说,需要亲子鉴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怀疑子女不是亲生的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婴儿换错索赔纠纷,等等。由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围绕着血缘关系展开,而基本不考虑其他因素,当事人是否具有生物学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亲子鉴定一般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委托鉴定。《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称为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合法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才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三、亲子关系的推定。亲子关系认定主要包括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力滥用,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是否准予启动亲子鉴定,应当把握,提起亲子关系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据的补强,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DNA鉴定检材主要是人的血液,另外,毛发、唾液、口腔细胞及骨头等都可以用于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在采集检材时需要当事人配合,如果当事人拒绝,法院能否强制对当事人采集检材进行鉴定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提供检材做鉴定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选择而不是必须,不会面临被强制提供检材进行鉴定。但不能强制当事人提供检材进行鉴定,不等于其无须承担法律后果。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前,各地法院认识不同做法不一,并非都按此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统一了这个问题,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这里的必要证据,对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般是指对方(女方)与他人通奸、子女血型与己不符等证据;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有过同居生活、性关系或对方认可子女是其所生的书信、短信息、电话录音、视频,等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咨询意见则应当认为是必要证据。综上,本案亲子关系无关推定,而是通过亲子鉴定直接得出结论,《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书》认定,“小丁不是丁某所生,也不是吕某所生”。基于子女是母亲自身产出的生物学特征,在医学科学技术尚不发达时,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可由分娩之事实确认。但现在孕妇一般均到医院做产,不排除换错的可能,有时也需要证明子女是否母亲亲生。小丁出生于医院,法医物证学检验鉴定作出如此结论,唯一可能是婴儿被换错。吕某、丁某没有进一步寻找亲生女儿,固然有其原因,但结果有利于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不失为明智的选择。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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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过程中继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之间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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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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