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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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费维权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婚姻家庭法的法律知识、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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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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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自考学习当中事实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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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09-30 T 1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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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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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事实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如何分配。案情回放。张某的丈夫高某于1968年6月去世。钟某与妻子程某婚后育有钟一、钟二两个子女,程某于1971年11月去世。1972年,张某与钟某经人介绍认识。1974年钟某分配取得宝石新村房屋,1974年8月底,钟某、钟一、钟二搬迁至宝石新村房屋居住,张某亦搬迁至该房屋与钟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9月25日,钟某、钟一、钟二将户籍迁移至宝石新村,在户籍登记信息中已经将配偶记载为张某。1995年和2002年,钟某参加房改,申请购买宝石新村房屋和下宁巷房屋,申购材料上配偶记载为程某,之后取得了上述两套房屋的所有权证。1997年6月,钟某购买了海口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3月24日,钟某亲笔书写《关于房产的遗嘱》一份,上面载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分给我的宝石新村90平方米归钟一和其妻子所有。特此立据。”2009年12月6日,钟某因病去世。张某与钟一、钟二以配偶、子女的身份为钟某办理了丧事。丧事办完,张某与钟一、钟二因对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张某作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析出夫妻共同财产并继承配偶遗产。处理结果:法院认为,案涉下宁巷房屋和海口房屋虽登记在钟某名下,但系钟某与张某事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产权,应属于钟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下宁巷房屋系通过参加房改取得产权,在申购材料上记载配偶为其前妻(已故)程某,钟某在房改时所享受的已故配偶程某生前工龄优惠仅是一种政策性补贴,并非已故配偶的财产权益。法院判决如下:(1)海口的房屋归张某继承所有,张某向钟一、钟二支付上述房屋中钟某遗产部分的房屋折价款各九万元;(2)下宁巷房产归钟二所有,钟二支付张某一半的房屋折价款七十万元。律师解惑:一、张某与钟某构成事实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原告主张其与钟某于1972年7月结为夫妻,被告钟一、钟二则主张原告与钟某是在1974年8月底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管是1972年还是1974年,均在1994年之前,故原告与钟某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原告有权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事实婚姻建立后,未经法院判决当事人不可以自行解除,故被告钟一、钟二辩称原告和钟某参加房改时未认可对方为配偶,应当视为双方事实婚姻解除,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二、涉案房屋的分割。第一,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只有在夫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才有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夫妻共同财产无从谈起。《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该归一方的财产。不难看出,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制度,是明显有与人身相关的特点,死者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才是其遗产,才发生继承。对于已故配偶的工龄折扣(补贴),职工只有实施了房改房这一特定的行为时,才能享受,除此之外,无法明确取得。未取得之前,一方已经亡故,未取得的财产不是其遗产,不能发生继承。第二,根据国务院1994年7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件规定:“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折扣。”这说明,有关房改房中的优惠政策都是针对购房职工而订立的,是由购房者本人享受的福利。购房者有配偶、配偶有工龄的,可以享受计算配偶工龄折扣的优惠政策。本案中购房者钟某先生在享有已故配偶工龄时,是用自己与爱人张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出资购买的。显然,使用已故配偶工龄的折扣购买房改房,不是原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只是钟某受单位照顾特别批准给他的福利待遇。第三,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来看,只有职工购买了房改房这一行为,产权部门才能发给购买者房屋产权证。因为我国法律对不动产之物权采取登记主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城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由此可见,职工购买房改房的行为,导致房屋权属从售房单位向购房职工转移,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应该是职工购买并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的时间。那么,如果购房时原配偶一方已经死亡,死者当然无法实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所购房改房理应只是丧偶职工一方的财产,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所以,用工龄计算购房款的折扣价格应该是购房职工一方的财产。结合婚姻法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讼争房产应为钟某与张某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用钟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存款购买的共同财产。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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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