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开篇语:
法律提示:
作为一个准就业人士、创业经营者建议多学习有关劳动就业
的法律法规,最好能熟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多看一些有关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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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维权须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提醒即将找工作或正在找工作的求职者:在你求职时要熟悉一下我国的
《禁止传销条例》
如遇到条例中的情况及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110联系举报。
社会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兜底作用) 特困人员供养(年满60周岁没有收入来源、
无法定赡养人、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
法律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详情可到当地民政局救助处咨询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事宜。以当地民政局答复为准,千万
不可道听途说听取似懂非懂的人的说法。
温馨提示:以上救助并非所有情况都可以申请救助,具体执行情况需要到当地的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咨询为准。
如: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3828120 洲心街道民政办咨询电话:3503089
就业指引:
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争议仲裁
自考须知:根据教育法的修改,不要办假证,也不要找替考。
不然你一辈子都得背着可能被撤销毕业证的压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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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信息:
学习时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权属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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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Date):
[2018-10-01 T 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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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三联,程慧
作品名称:一看就懂婚姻家庭纠纷不可不知的胜诉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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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说明:
陈三联,男,1964年11月出生,现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秘书长。曾工作于浙江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任律师和法制杂志社副主编。1988年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目前担任的社会主要职务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参事、十一届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特邀督查员、浙江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知联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工商联执委、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 程慧,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宁波市政协委员、浙江省律协婚姻与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理事、浙江省首届优秀女律师、宁波市首届十佳女律师、宁波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鄞州区律师协会分会副会长。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权属和分割。案情回放。2010年年初周某和罗某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7月,周某的父亲为准备儿子的婚房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县某街道方洲花园11幢304室房屋一套及车棚一个,并付清了全部房款,计150万元。2012年4月初,罗某提出要求将房屋更名至周某名下。为维持良好的婚前关系,周某与父亲在2012年4月28日到某房产开发公司处,由周某与某房产开发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6月,周某与罗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2012年9月13日,房地产管理处颁发方洲花园11幢304室的房屋产权证书,登记在周某一人名下。2012年10月,周某向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以方洲花园11幢304室房产作抵押。由于房屋产权证在周某婚后取得,所以银行提供《共有权人同意书》文本一份,要求周某、罗某同时在银行提供的《共有权人同意书》的文书中签字,共同承诺自愿偿还贷款。周某、罗某在同意书上签了字。2013年2月,周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住院及出院后休养期间,罗某对其漠不关心、我行我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互相埋怨、猜忌,以致夫妻关系恶化。一气之下,罗某不顾尚需照顾的周某和女儿,与周某分居回娘家。面对绝情的妻子,周某产生离婚的念头,加之平日里,罗某与周某的父母相处也不好,周某夹在中间非常为难,因此,更加坚定了离婚的念头。2013年5月,周某身体恢复后,向罗某提出协议离婚。罗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方洲花园11幢304室房产,认为房屋产权证是婚后取得的,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在银行的《共有权人同意书》中,双方同时签了字,也是周某对共同财产的认可。而此时,房屋价值已升至200万元。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处理结果: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准许周某与罗某离婚;确认方洲花园11幢304室房屋是周某的婚前财产,归周某所有。法院同时还对其他财产及子女抚养作出了相应判决。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法院经审理后仍确认方洲花园11幢304室房屋是周某的婚前财产,归周某所有。故而驳回了罗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解惑:一、婚前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的权属。众所周知,房屋属于不动产范畴。我国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即当事人买卖房屋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其房屋转让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本案中,周某父亲儿子周某在婚前出资购买了房屋,但因该房屋在其婚前尚未登记,故该房屋的所有权在周某结婚前并未转移,直到2012年9月,房屋经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上述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周某才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周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在2012年的9月,即其登记结婚后。二、婚前出资婚后取得产权证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财产权属的确定并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因为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上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出了明确解释,即(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于婚后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并未规定在内,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婚前一方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法院已查明,该房屋是周某父亲在周某婚前全额出资购买,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产权登记,但仍应是对其儿子周某一人的赠与。从房屋买卖交易过程来看,房屋买卖属于不动产交易,买受人要取得房屋产权不仅要和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交付购房款,而且还必须和出卖人一起到国家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经登记、买受人取得房产证后,该房屋的产权才从卖房者手中转移到购房者手中。但是,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取得所有权的期待权利,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房屋登记时唯一的权源依据。婚后取得的产权登记,实际上是对婚前买受人行为的确认。而相反,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理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房产权于婚后取得只是因客观原因造成迟延,并非为婚后所取得的权益。鉴于不动产交易的这种特殊性,房屋婚前出资购买,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即由货币形态转化为物质形态,但不影响个人财产的归属,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因此,本案方洲花园11幢304室的房屋,周某领取房产证时虽然与罗某已经登记结婚,但房屋所有权仍然应当属于其一人所有。三、物权以登记为准,贷款签字不代表对共有权的认可。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物权的变动需要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始得产生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则。正是因为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因此,本案中罗某所称的《共有权人同意书》是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所出具的文书,别无他用,罗某只是在该文书上签字,向银行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能认定罗某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四、婚前财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不一定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对于婚前财产的收益归属采用一般原则加例外规定的模式,一般情况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除了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两个例外情形:(1)孳息;(2)自然增值。该两部分不属于婚后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照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树上的果子、牧畜所生的子畜,土地上的粮食。法定孳息是指依据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原物所得的收益不是法定孳息。关于增值,顾名思义就是物或权利在价值上的提升,增值所涉及的物或权利增加的利益与原物或原权利不发生分离,根据其发生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增值和主动增值。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物投入劳动、管理、投资等无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主动增值,该增值的发生原因在于因夫妻一方或双方对该财产所付出的劳务扶持、投资、管理相关,如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中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本案中,方洲花园11幢304室房屋从购买时150万元到周某与罗某离婚时价值200万元,是因为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变动所引起的自然增值,显然不能认定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只限于夫妻关系存在期间的财产;婚前或者离婚后任何一方获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婚前个人财产始终是个人所有,不因为婚姻关系长短而改变所有权性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本案中罗某与周某没有特别约定,因此,罗某无权要求分割房屋。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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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过程中猜您的疑问:
问:自考学历为什么不承认?自考本科找工作被拒?
后悔读了自考?自考本科有用吗?自考就是骗局?自考学历入职被拒绝?
自考本科单位承认吗?
答:自考是高等教育组成的一部分,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的《广东省自学考试实施细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自学成才的若干规定》
均有明确规定,自考是国家承认学历,法律法规
认可有效的学历证书即具有法律效力的。纳入法律范围就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有的
用人企业不认可是他们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律意识,在中国社会轻视法律存在的人还是有的
不应该太看重那些不承认自考学历的现象。必要时我们在就职时遇到违反法律规定时、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
积极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承认自考学历是
对自考存在一种偏见、人才观念的一种态度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行为。我们
不应该为了有的用人企业不认可就不选择自考,毕竟自考是成才的一种机会,它可以让您
改变命运的机会,如考取国家公务员、进入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为您创造机会、
创造条件的。参加自考是获得文凭、获得知识的机会,就业、创业重要的是个人
能力得到提升、个人的综合能力(学科专业能力、分析能力等)的培养。
问: 自考流程是什么?全国自考报名系统入口?自考怎么报名?
答:自考的流程是在指定时间到自考办现场报名或自考办官方网站、自考办委托的考试报名网站(详情咨询自考办,自考办联系电话可“114”查询)网上报名课程 → 购买
教材 → 个人自主学习或参加社会助学机构(全日制、业余助学)、网络助学学习 →
在考试当天前查询考场等考试信息 → 参加考试 → 所有专业课程考试合格 → 实践
考核课程通过 → 论文通过 → 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每年6月、12月申请毕业 →
最后获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问:自考本科含金量高吗?自考本科需要什么条件?
答:含金量一说没有绝对的说法,招聘看用人企业的用人观念、
人才观念决定的。我们在选择自考专业时更应该从自己的兴趣、特长、优势
去考虑,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学习、考试。选择了合适自己的专业去
深入钻研才有可能学有所成。自考不受年龄、学历层次限制的,自考本科
只要是中国公民均可以报名,但在申请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时需要提供
国家承认的专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证可以是成人高等教育的、电大、
自考的、网络教育的)。
问: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多少?自学考试有哪些专业?自学考试难吗?自学考试要多久?
答:自考的真实通过率是无法预知和控制的,参加考试人数(有些情况下
出现考生缺考的情况也不是没有的)、应考人员自身
知识强弱是参差不齐的,因此很难控制通过率的。自学考试的专业是根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需求开设的,详细专业情况可以百度搜索你
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考办官方网站查询。自学考试难不难或考多久,要
看考生的知识基础、个人接受能力、在课程学习上付出的程度上、应考心理
等有关。
问:自考辅导机构哪家好?自考辅导班需要报吗?
自考辅导机构押题准吗?
答:自考辅导网校哪个好?作为评价一家网校的优劣要综合考虑,
师资、办学时长、网站规模、办学资质等来考虑。自考是在接受
大学教育,大学知识都有一定难度,建议有条件的考生报自考辅导
班在老师的讲授和指导下学习会更轻松、更快掌握考核知识点,
一本自考教材可能会因受到编者的语言表达能力等可能对部分人
的理解存在欠缺,如果不报辅导班在学习自考教材的时候遇到不明白
的知识点在借助其他参考书时也不一定能够解决,而通过辅导班学习不但可以
能够在老师的讲授下学习,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提供答疑以帮助您
解决问题。从而让您少消耗更多的时间在困惑问题上面。自考辅导机构押题
不一定准确,虽然自考辅导机构的老师有着多年的辅导经验,但自学考试
是教考分离的,教的老师就不得参与考试命题,参与命题的人员就不得
参与辅导工作,并且命题人员签有保密协议不能泄漏考题,泄漏了考题的
要依法追究“泄漏国家机密罪”论处的。所以不要抱着辅导老师押题来
通过考试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