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案情回放,王某(女)与於某(男)于1999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1年1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2年3月23日育一女儿。於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刑一年;婚后,又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9月被判刑4年。2007年7月,於某刑满出狱。在於某服刑期间,王某外出务工,女儿随於某父母生活,2009年11月后小孩一直随王某生活。於某出狱后,没有痛改前非,而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使王某对其的夫妻感情荡然无存。王某于2011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於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王某名下的房产。王某认为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据查明,2008年8月26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总价款为168,408元。王某于当日支付首付款51,408元,余款117,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於某当时在外地务工,遂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王某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从2008年12月起至2011年2月,王某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1,114.16元,其中2010年6月13日,王某的姐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王某人民币8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当日,王某书写了一张借条给她的姐姐。另外,在2008年8月26日王某交购房首付款时,其姐姐的银行存折有44,073.03元的存款,当日王某的姐姐取现金额为14,000元。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於某承担抚养费,房屋归王某所有,余下的银行贷款由王某负责清偿,并且支付相应房价给於某,债务共同偿还。律师解惑: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不管是为了有更好的生活居住环境还是用于投资,从法律上来讲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可以主张一半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该付给对方相应的对价。对于还在按揭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应该继续还银行的贷款。本案中,王某于2008年8月购买房屋一套,因是双方结婚后购买,故属原被告共同财产。王某主张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由于王某取得了按揭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王某应该给付於某相应的对价和继续归还银行的贷款。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认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前提条件是明确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为购买与被告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而向其姐姐借钱所欠的债务,属于法条明文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网站小编提供给各位读者的参考内容:“案例。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如何处理。案情回放,王某(女)与於某(男)于1999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1年1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2年3月23日育一女儿。於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刑一年;婚后,又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9月被判刑4年。2007年7月,於某刑满出狱。在於某服刑期间,王某外出务工,女儿随於某父母生活,2009年11月后小孩一直随王某生活。於某出狱后,没有痛改前非,而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使王某对其的夫妻感情荡然无存。王某于2011年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於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王某名下的房产。王某认为该房产系其个人财产。据查明,2008年8月26日,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商品房,总价款为168,408元。王某于当日支付首付款51,408元,余款117,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於某当时在外地务工,遂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王某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从2008年12月起至2011年2月,王某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1,114.16元,其中2010年6月13日,王某的姐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王某人民币8000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当日,王某书写了一张借条给她的姐姐。另外,在2008年8月26日王某交购房首付款时,其姐姐的银行存折有44,073.03元的存款,当日王某的姐姐取现金额为14,000元。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王某抚养,於某承担抚养费,房屋归王某所有,余下的银行贷款由王某负责清偿,并且支付相应房价给於某,债务共同偿还。律师解惑: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按揭购买的房屋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不管是为了有更好的生活居住环境还是用于投资,从法律上来讲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都可以主张一半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的,则应该付给对方相应的对价。对于还在按揭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应该继续还银行的贷款。本案中,王某于2008年8月购买房屋一套,因是双方结婚后购买,故属原被告共同财产。王某主张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由于王某取得了按揭房屋的所有权,所以王某应该给付於某相应的对价和继续归还银行的贷款。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认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的前提条件是明确何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王某为购买与被告共同生活所需的房屋而向其姐姐借钱所欠的债务,属于法条明文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偿还。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