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加班费计算标准,公司少给很多加班费,工人还蒙在鼓里。典型案例。阮某高中毕业后,因为高考成绩不好,没有考上理想的大学,于是在父母的建议下,阮某便去了某技术培训学校学了木工技术。学成以后,阮某便进入了某家具厂从事木工的工作。阮某与该家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劳动期限、劳动时间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2013年12月,该家具厂接到一笔较大的订单。由于时间紧迫,订单量又大,为了赶出该笔订单,厂领导要求在这笔订单完成之前,全厂职工要不分昼夜地加班,采取轮休制度。阮某等该厂职工理解厂里的做法,也表示愿意接受厂里的加班决定,但是同时提出厂里要支付加班费。厂领导经过协商以后,同意支付职工加班费,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就按加班的时间计算,每加班一小时按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给付加班费。阮某等工人也不知道法定的加班费给付标准,觉得家具厂给付加班费的方式能接受,于是全厂职工开始不分昼夜、不分节假日地按照公司的要求加班。2014年2月,该笔订单终于完成,阮某等工人也终于不用再加班,家具厂依据当时的承诺给工人们发放了加班费。阮某很高兴地领取了工资和加班费,他看着多出的这笔加班费,觉得辛苦的这几个月也值了,很欣慰。事实上,阮某等职工因为不清楚法定的加班费的计算方式,并不知道工厂少给了他们很多加班费。律师分析: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条对工作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如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不得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则须分不同情形,按小时工资标准或日工资标准的150%~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本案中,该家具厂要求在这笔订单完成之前,全厂职工不分昼夜地加班,采取轮休制度,不分节假日,加班费的给付方式却是每加班一小时按职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给付。很明显该家具厂加班费的给付方式低于法定给付加班费的标准。但是因为阮某等工人不懂法,不知道法定的加班费给付方式,导致阮某等工人还高高兴兴地领取了工资和加班费,看着多出的这笔加班费,还觉得辛苦的这几个月也值了。事实上,他们不知道工厂少给了很多加班费。温馨提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外或者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小时工资标准或日工资标准的150%~300%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支付加班费的最低标准也要按小时工资标准或日工资标准的150%。并且,这部分工资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