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知被拖欠工资可获赔偿,费力要来工资却未要半点赔偿。典型案例。2012年7月,潘某自某职业技术学院建筑系顺利毕业。毕业以后,潘某便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技术员的工作,潘某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薪金报酬、工作岗位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合同签订以后,潘某便成为了该建筑公司的正式员工,每天奔波在工地及公司之间。潘某的工作很辛苦,但是每月在领到自己的辛苦报酬的时候,潘某又觉得工作辛苦也是值得的。2013年8月,该建筑公司为了创造更好的效益,决定扩大规模,同时承揽了几项大的工程。但是,因为工程前期资金投入过多,该建筑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为了不延误工程进度,公司领导层经协商后,决定暂时扣押职工的工资,用于公司资金周转,等到资金充足以后再发放员工工资。潘某等员工以为建筑公司最多也就扣押一两个月的工资来周转,也暂时接受了公司的决定。谁知,公司连续扣押了员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潘某等员工害怕公司因为资金短缺,还会无限期地扣押自己的工资。于是,潘某等员工遂多次向公司索要工资,要求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且保证不再扣押以后的工资。在员工的多次催要下,公司为防止员工们出现罢工情况拖延工程进度,只能依据员工的要求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并承诺不再扣押员工以后的工资。潘某等工人拿到费力要回的工资、得到了公司的承诺后,便高兴地离开了。直到2014年8月,潘某与同学吃饭聊天时无意中提到了这件事,潘某的同学告诉他,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不仅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还可以要求公司对员工进行赔偿。潘某这才知道他们被拖欠工资还可获得赔偿,但是现在事情已经过去了,自已还要继续在公司上班,也就算了。律师分折: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付出多少劳动,就应该得到多少回报,这是法定的权利。对于被拖欠的工资,按数支付,这是自然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按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扣押了职工一个季度的工资,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是不能免责的。建筑公司除了将拖欠的工资原数发放外,还应该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对职工们作出一定的赔偿。但是因为潘某等员工不懂法,以为能顺利要回拖欠的工资,并得到公司以后不再拖欠员工工资的承诺就不错了,不知道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虽然后来潘某知道他们当时有权利获得赔偿,但是考虑到事情已经过去了,自己还要继续在公司上班,也就算了。温馨提示: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劳动者除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其加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