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加班合同,职工虽不愿加班又恐违约,无奈加班。典型案例。孙某是某食品厂的一名普通工人,虽然工作辛苦一些,但是多劳多得,工资收入不低,因此孙某对自已目前的工作还算满意。2013年12月,该食品厂得到了一份大额订单。由于这份订单要求的订货量较大,交货时间也很紧迫,所以厂长决定全厂职工每天加班三个小时,周六日也要正常上班不能休息,一直到该批订单完成。孙某因为上有老、下有小,既要照顾年幼的孩子,还要照顾年迈的父母。她偶尔加班勉强可以接受,但是长期加班对她而言太困难了。于是孙某便向领导反映了自己的实际困难,认为厂里要求这样的加班,会给自己的生活及休息带来较大损害,希望厂里可以对其适当照顾。虽经协商但双方就加班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厂里还是拒绝了孙某的要求。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孙某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加班。在坚持了两个星期后,孙某觉得这样加班加点,给自己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身体也很疲乏,需要休息。孙某一气之下,再次找到厂里领导,要求按照厂里规章规定的工作时间上班,即要求按时上下班。谁知,厂总经理却拿出了企业与孙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指出孙某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厂里生产任务紧,孙某将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如果孙某不依合同办事,违反合同约定,企业依约可以将孙某解雇。孙某这才想起自己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约定了这条加班协议。孙某觉得自己不加班就违反了协议的规定,企业就可以将自己开除,于是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孙某无奈之下,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加班。律师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制度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过程中生产效率以及安全的重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而该食品厂既没有同工会协商,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就自行决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不符合法定程序。食品厂必须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的同意。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则该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案中,根据厂里的要求,全体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周六日全天加班,延长的工作时间总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孙某坚持了两个星期,累计加班时间已经超过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36小时的法律规定。厂总经理指出孙某与厂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果厂里生产任务紧,孙某将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但此加班要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生产任务紧员工服从厂里的加班安排的条款无效,厂里无权解雇孙某。但是因为孙某不懂法,以为自已不加班就违反了协议的规定,企业就有权利解雇自己,无奈之下,只能按照企业的要求加班。温馨提示: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我国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如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同时,用人单位要严格地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能随意安排加班。如果确实有必要安排加班,要与职工协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职工加班,并且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