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不知工作日具体算法,被克扣工资,浑然不知。典型案例。谢某是一名农村的小伙子,每天和父辈们一样辛勤地耕种着自已承包的土地。人人都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可是往往付出和收入是不能画等号的,谢某的辛苦劳作并没有带给他太大的回报。谢某看到同村外出打工的同龄人生活得越来越好,而自已的生活却越来越艰难,很是羡慕。于是谢某决定和同村人一起外出打工。2011年春节过后,谢某便随同同村人一起到了一个小城市打工。谢某到了该城市以后,便和同村人一起到了某建筑公司的工程队工作。谢某到该建筑公司做了一名建筑工人,当时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为3000元。尽管谢某的工资不高,但是比起耕种土地的收入来说,谢某觉得还算不错。2013年11月,该建筑公司领导协商以后决定,自下个月起公司员工实行日工资制。谢某本来以为公司的这项制度对自己没什么影响,谁知道实行日工资后,谢某拿到的工资仅为2092元,比以前少了908元。谢某不明白为什么和以前一样工作,工资却比以前少了。于是满头雾水的谢某找到了公司经理询问此事。公司经理告诉谢某称,公司决定实行日工资制,日工资制的计算方式是用月工资标准3000元除以每月30天得出日工资100元,每月除去公休日的平均实际工作天数为20.92天、按日工资制计算,100元乘以20.92天,所得月工资就是2092元。谢某被经理计算工资的方法给绕糊涂了,觉得经理算的工资好像没有问题。谢某不清楚工作日工资的正确算法,在听过经理看似有道理的解释后,就只能被动地接受了公司日工资的计算方式。只是谢某虽然认同了建筑公司日工资的计算方式,但是觉得一个月2092元的工资有点低,于是2014年春,谢某便辞职离开了该建筑公司,到了另外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14年7月,谢某的一个亲戚得知了这件事,他告诉谢某,该建筑公司就是打着“法定”的幌子,欺骗职工,侵害职工们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应当补发工资。谢某这才知道自己被公司变相地克扣了工资,但是考虑到克扣的钱数也不是很多,找建筑公司打官司太麻烦就算了。律师分析: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鉴于我国有计件工作这样的劳动者,可以在这个限度中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果是生产经营需要,有工会的,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天最多延长1小时,但是要保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有一天休息。如果是特殊原因要延长工作时间,每天最多延长3小时,要提供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而且每个月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也要保障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有一天为休息日。依据法律规定,日工资的正确的计算方式应是全年日历天数365天减去法定休息日10天再减去公休日104天,所得天数再除以12,最终得出的是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恶意混淆概念,用3000元的基准工资除以30天,得出日工资数额为100元,这种算法是错误的。应该用3000元除以每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这样得出正确的日平均工资数额143.4元。由此可见,谢某的月工资还是3000元,没有减少。因此,这是建筑公司打着“法定”的幌子,欺骗职工,侵害职工们的合法权益,应当补发工资。但是因为谢某不懂法,不清楚工作日工资的正确算法,在听过经理看似有理的解释后,就只能被动地接受了公司日工资的计算方式。虽然后来谢某知道了自己被公司变相地克扣工资的事情,但是考虑到克扣的钱数也不是很多,找建筑公司打官司太麻烦了,就算了。温馨提示:用人单位按照正常情况,给劳动者安排的工作时间应该是每天至多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确保劳动者休息1天。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劳动者不懂法,不清楚工作日以及工作日工资的正确算法,只能被动地接受用人单位的说辞,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