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单位按工作量开支,自己只能忍气吞声。典型案例。2012年3月,叶某的男朋友在其父母的多次要求下,回到了家乡工作。叶某为了和男朋友在一起,也为了保卫自已的爱情,辞去大都市的工作,追随男朋友来到了他的家乡。到了这所陌生的城市以后,叶某便开始寻找工作,然而叶某找工作的过程并不顺利。直到来到这个城市的两个月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叶某才在该市的一家杂志社找到了一份编辑的工作。叶某与该杂志社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叶某的月工资为4000元,同时也约定了工作岗位及试用期等内容。叶某的工作很忙、也很累,但是因为这是自己喜欢的工作,所以叶某并不觉得辛苦。叶某的工作稳定下来以后,叶某和男友便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在2012年5月,叶某与男朋友举办了一场热热闹闹的婚礼。2013年10月,叶某经医院确诊已经怀孕近两个月了。叶某及其家人都很高兴,并将这一好消息分享给了亲戚朋友,叶某随后也告知了该杂志社。叶某告诉该杂志社其怀孕消息的初衷一是分享自己的快乐,还有便是希望杂志社能照顾孕妇,适当地减少工作量。该杂志社领导知道叶某怀孕的消息后,也适当地调整了叶某的工作。叶某本来对杂志社的照顾还很高兴,谁知等到第二个月发工资的时候,叶某却发现自己的工资比以前少了500元。叶某找到杂志社领导询问原因,杂志社的领导告诉叶某因为叶某怀孕了,杂志社照顾她给其减少了工作量,工作量减少了,工资当然也要减少了。杂志社领导还告诉叶某对于怀孕的女职工,杂志社会照顾,但是要按工作量开支,这样才公平。叶某没有办法,知道自己现在怀孕了,不可能辞职再找新的工作,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只能忍了。律师分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仪。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本条是关于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和退休制度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而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该条对用人单位辞退怀孕的女职工进行了限制,但女职工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报酬的总和。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是每个做母亲的女性都要经历的特殊时期,是国家给予女职工不可剥夺的一种福利待遇。而且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和哺乳子女的行为,并不单纯是女职工的私事,一定程度上还是关系到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民族的兴旺发达和国家长期持续发展的大事。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注意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孕期的工资按规定和正常上班一样,基本工资、津贴都应正常发放,奖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尊重与保护女性的生育权,不能因为进入职场工作而剥夺其权利,损害其利益。本案中,该杂志社与叶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叶某的工资待遇为每月4000元,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然而,杂志社在得知叶某怀孕以后,对其工作进行了适当调整,接着就以怀孕女职工按工作量开支为由变相地降低了叶某的工资。该杂志社的做法明显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叶某不懂法,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只能忍了。温馨提示:一般情况下,只要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不得随意单方降低女职工的法定最低工资和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工资,尤其法律明文规定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