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发现危险后停止工作,单位因此扣发了当月奖金,员工不知权益已受侵犯。典型案例。牛某的父母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家里种了几亩地,有玉米、小麦等,家庭条件在当地来说算是一般。牛某父母只有牛某一个孩子,打小就溺爱他,很少让他干农活。牛某很少干农活,当然也不太会干。在家的时候,牛某便常常出去和一群小混混抽烟,街上溜达,无所事事。牛某的父亲觉得牛某已经长大成人了,为了锻炼牛某,便将牛某托付给了牛某的叔叔,让其带着牛某外出打工,能正经干份工作,也可以出去见见世面。2013年春节过后,牛某便随着叔叔来到了某县城打工。两人在某煤矿找到了工作,牛某与其叔叔便在该煤矿安顿下来。煤矿的工作很累,牛某为了证明自己,就这样坚持了下来。2013年6月,牛某等四名工人在该煤矿露天矿场进行爆破时,四人共打炮眼五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三个,其中有两个炮眼未爆炸。10分钟后,煤矿的管理人员认为这两个未爆炸的炮眼不会再爆炸了,就让牛某等四人进入采矿面作业。但是牛某等人认为现在刚刚过去10分钟,不能保证未爆炸的炮眼就不会再爆炸,并要求煤矿的管理人员派人将没有爆炸的炮眼中的炸药排出来,否则太危险了。牛某等人提出,他们还年轻,这么危险的情况他们不可能去继续工作。而煤矿的管理人员坚持让他们马上工作,牛某等4人为了自身的安全坚决不进采矿面作业。为此,矿领导以牛某等人不服从管理,未完成当天采煤任务为由,扣发了他们当月的奖金。牛某等人觉得自己当天确实没有完成采煤任务,而且因为采媒现场有未爆炸的炮眼,后来证明确实没有爆炸,是瞎炮,当时他们没有听从管理人员的命令,不敢进入现场工作,矿里扣发奖金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他们也接受了。牛某等人并不知道在工作中发现危险后,工人们停止工作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单位因此扣发奖金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因为牛某等人不懂法,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律师分析: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本条是对从业人员的紧急撤离权的规定。生产或工作中的危险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很可能在职工工作的过程中突然发生,因此该条的规定是合理而必要的。本条所称从业人员的撤离权,是指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享有的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当然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只有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不撤离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直接的威胁时,才能行使该权利。由本条可知,职工在工作时发现危险,可以立即停止作业。而且在从业人员行使撤离权的时候,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很小的危险,职工自己能立即解决的,就不必停止作业了,毕竟突然停止作业,对一些流水工作来说,还是会造成一定的损失的。作为员工也应该多为企业利益着想。本案中,牛某等四名工人在该煤矿露天矿场进行爆破时,四人共打炮眼五个,但装药引爆时只响了三个,其中有两个炮眼未爆炸。在尚未明确未爆炸的炮眼是否是瞎炮(不会爆炸的炮)时,煤矿的管理人员就要求牛某等人继续作业,显然继续工作会危及牛某等人的人身安全。依据法律规定,牛某等人发现继续工作存在危险时,有权利立即停止工作,而矿场不能以此为由扣发牛某等人的奖金。因此该煤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但是因为牛某等人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反而认为他们没有听从管理人员的命令,不敢进入现场工作,矿里扣发奖金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导致自己吃了亏尚不自知。温馨提示:为了保护自身生命安全,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但是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不能盲目地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应当果断离开危险场地,并且通过合法途径索要扣发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