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动不让债务人还钱后,担保人不知可免责而继续担保。案例背景。河北省的杜先生从事的是连锁酒店行业,其名下有酒店达十多家,是一位名副其实的大老板。秦先生是杜先生的老乡,其开有一家小餐馆,和杜先生在一个城市生活。由于秦先生现在经营的餐馆规模有点小,一年到头也赚不了几个钱,于是想承包一家规模比较大点的餐馆。无奈资金有限,秦先生想到了借钱,并找到了杜先生。2014年2月1日,秦先生和杜先生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杜先生借款20万元给秦先生,借款期限为1年,无利息。杜先生为了保险起见,希望秦先生能找一个保证人来作担保。秦先生应杜先生的要求,找到自己的一个好友袁某来作担保人。袁某在合同中写明“若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借款,由我偿还”,并在担保人一栏签名。2015年2月2日,借款到期后,秦先生因餐馆经营不善,暂时无钱还债,希望杜先生能宽限几天。由于杜先生也经常在秦先生的餐馆吃饭,看秦先生每天起早贪黑地忙于餐馆事务,感觉秦先生的钱赚得太不容易了,于是就向秦先生表示钱不用还了。几天后,杜先生找到袁某,要求袁某承担保证责任替秦先生还钱。杜先生还称,如果袁某不还钱,就将他起诉到法院。袁某现在正忙于操办儿子的婚礼,手头也没钱,但是为了不摊上官司,于是赶紧找亲戚借了20万元给了杜先生。律师分析: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权的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债权人杜先生看到债务人秦先生赚钱不容易,于是免除了秦先生的债务。杜先生免除债务的行为就导致了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即主债权消灭。此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知,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这是因为,担保物权作为主债权的担保权利,其存在依附于主债权,具有从属性。所以,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自然消灭。本案中,杜先生免除秦先生的债务就意味着主债权的消灭,袁先生对主债权的担保责任自然也就消灭了。因此,袁先生无须再对秦先生的债权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对于袁先生已经替秦先生偿还的20万元,袁先生可以依法要求杜先生归还。温馨提示: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是关于担保物权消灭原因的规定。由法条可知,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主要包括下述情形。首先,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其从属于主债权,因此主债权消灭的,其当然也随之消灭。这里说的主债权消灭是指主债权的全部消灭,而不是部分消灭。因为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主债权部分消灭的,担保财产仍然存在,直至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其次,担保物权实现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由于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保障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担保物权实现就意味着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担保物权当然消灭。再次,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导致担保物权消灭。这里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是明示放弃,其明示放弃方式主要包括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和以实际行为表示放弃。最后,法律规定的其他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此作为兜底性情形,主要是指物权法的其他条款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消灭的特殊情形或者专属于某一类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