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夫妻共有的房产需要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办理抵押,擅自抵押失败影响夫妻关系。案例背景。冯某和楚某是一对十分恩爱的夫妻,二人在高中时就开始谈恋爱,终于在2008年结束了长达八年的爱情长跑,在亲友的见证和祝福下举办了婚礼。冯某和楚某刚结婚时二人的家里并没有足够的钱为其购买婚房,所以冯某和楚某一直租房居住。后来,冯某和楚某省吃俭用,努力工作,终于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权属证明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冯某,共有人为妻子楚某。购置完房屋以后,冯某和几个同学商量着一起开一个公司,但是由于缺乏资金,冯某想以自己的房屋做抵押,从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于是便和妻子楚某商量此事。楚某称该房子是自己辛辛苦苦攒出来的,不能随便就这么抵押了,因此坚决不同意。冯某觉得,就算楚某不同意也无所谓,自己偷偷地去办理抵押,不告知妻子就好了,而且他相信在到期之前,一定可以把贷款还上。于是,冯某就背着妻子偷偷地跑到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可是,登记机构却告知冯某,该房屋为冯某和楚某的共同财产,没有妻子楚某的同意是不得办理抵押的。冯某十分生气,觉得这条规定十分不科学,而且,冯某的行为被楚某得知后,楚某也十分失望,他没想到丈夫竟然如此不尊重自己,因此和冯某大吵了一架。冯某苦叹一声,自己如果懂法就不会做出这种事了,不懂法真是害人,抵押失败不说,还有伤他和妻子的感情。律师分析:本案是对于双方共有的房产在进行抵押时是否需要取得全部所有权人同意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可知,冯某和楚某系夫妻关系,即双方在婚后一同购买的房产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同时,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也是记载的房屋归冯某和楚某共同所有。那么,对于共有的财产进行抵押时,应该如何处理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也就是说,冯某在和楚某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处置夫妻共有的房屋时,一般可以认定无效。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具体到本案例中,冯某如果不经过妻子楚某的同意是无法实现抵押贷款的。但是,由于冯某不懂法,本来想将此事隐瞒妻子,结果弄巧成拙,抵押失败不算,还让妻子和自己大吵了一架,影响了夫妻关系,真是不懂法害了自己。温馨提示。在此提醒大家,在处理共有财产时一定要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管是对房屋进行抵押还是对其他财产进行处分,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很可能导致处分行为无效或者对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擅自处理,造成损失不说,甚至还会影响夫妻感情,实在得不偿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